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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确认主体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确认主体是指有权确认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国家机关。因而规定政府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当然,如果是非独立公正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出的确认,供应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一般民事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法院根据法定情形予以确认。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确认主体优化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确认主体是指有权确认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使用人在市场中购买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其使用资金的公共性使其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因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制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确认权归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这一点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在合同变更方面,一般民事合同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同时法律也规定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当双方当事人因变更合同发生纠纷时,最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变更的效力。而政府采购合同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且变更的法定条件——合同履行影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出现时,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变更合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有责任对合同变更进行监管,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产生争议时,确认变更效力的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的效力上,因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设立独立监管部门的政府采购法制通常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合同变更的确认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服从。而设立非独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政府采购法制则通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确认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规定。

在合同中止或终止方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的情形与一般民事合同主要的规定一致,但它更突出合同中止或终止中的影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因而规定政府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当然,如果是非独立公正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出的确认,供应商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一般民事合同的中止或终止由法院根据法定情形予以确认。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除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在某些方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它对一般民事合同允许的变更或解除情形则是禁止的,同时政府采购合同的撤销在具体适用条件、期限和撤销权等方面也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规定。

【注释】

[1]《合同法》所规范的是民商事合同,《政府采购法》第43实质上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于民商事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就难以解释《政府采购法》第46所规定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史际春、邓锋:《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第12页。

[4]张泽想:《论行政法的契约理论》,武汉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第61页。

[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6页。

[6]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第81—84页。

[7]张成福:《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反思与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20页。

[8][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9]Harry W.Jones,Administrative Law,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2)p6.

[10][日]石井昇:《行政契约的理论和程序》,弘文堂1988年版,第5页。

[11]史际春、邓锋:《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第15页。

[1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5—189页。

[13]崔建远:《行政合同之我见》,《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0页。

[14]崔建远等:《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15]崔建远:《行政合同之我见》,《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0页。

[16]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1页。

[17]王利民:《合同的概念与合法规范对象》,《法学前沿》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18]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民商法论丛1》,第9页。

[19]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193页。

[20]杨汉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理论和实务》,西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2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1页。

[22]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p96.

[23]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

[25]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26]余凌云:《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0页。(www.xing528.com)

[27]Mc Crudden,Public Procurement and Equal Opportunitie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A Study of“Contract Compliance”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under Community Law,Brussels,1994.

[28]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29]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30]John Cibinc,Jr and ralph C.Nash,Jr,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Conctracts.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1995,3rd Edition,p1313—1316.

[31]罗昌发:《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定论析》,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6页。

[32]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年第3期,第7页。

[33][英]Colin Turpin:Government Contract,Penguin Books,p99.

[34][英]Colin Turpin:Government Contract,Penguin Books,p100.

[35][英]L.Neville Brown: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Claredon Press,p201—206.

[36][英]Colin Turpin:Government Contract,Penguin Books,p71.

[37]同上。

[38][英]L.Neville Brown: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Claredon Press,p204.

[39]于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法学》2002年第3期,第12—13页。

[40]参见《合同法》第36、37条。

[41][英]Colin Turpin:Government Contract,Penguin Books,p100.

[42]参见《合同法》第26条。

[4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6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44]王伯琦:《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73页。

[45]参见《合同法》第44条。

[46]参见GPA第15条。

[4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6条。

[48]参见《示范法》第22条第7款。

[49]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1条。

[50]参见《招标投标法》第48、58条。

[5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

[52]肖北庚:《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53]参见《招标投标法》第58条。

[54]肖北庚:《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55][英]L.Neville Brown: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Claredon Press,p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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