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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与《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分权条款解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谅解》和《世贸组织协定》还对世贸组织中各个机构的职能进行了划分,专家组仅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事,而不能僭越别的部门的权利。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谅解》第3条第9款的明确承认。[9]由此可见,在“美国——羊毛衫和上衣案”中,上诉机构根据《谅解》和《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分权”条款确认了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利。

《谅解》与《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分权条款解析

《谅解》和《世贸组织协定》还对世贸组织中各个机构的职能进行了划分,专家组仅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事,而不能僭越别的部门的权利。上诉机构同样在“美国——羊毛衫和上衣案”中阐明了这一要求。

在“美国——羊毛衫和上衣案”中,印度认为,根据《谅解》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专家组有义务解决争端方提出的所有法律主张。但是,上诉机构拒绝了印度的这一观点。除了基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上诉机构还基于世贸组织相关条约条款所体现的分权理念来作出这一论断。

上诉机构注意到,《谅解》第3条第2款规定争端解决机制服务于澄清世贸组织涵盖协定的现有规定,而并不鼓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超出个案的具体背景来进行“司法造法”。据此,一个专家组只需解决为解决争端中的争议问题所必须解决的那些主张。[8]这就意味着,如果专家组超出具体争端解决的背景,审查了非必要的问题,其有可能实际上进行了“司法造法”。在世贸组织中,各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简单而言,专家组的权限是解决争端,而根据《世贸组织协定》第9条的规定,解释《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专有权为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所拥有。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这一专有权,就好比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权。专家组仅能在个案中进行“司法解释”,而无权僭越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立法解释权”。而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谅解》第3条第9款的明确承认。[9](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在“美国——羊毛衫和上衣案”中,上诉机构根据《谅解》和《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分权”条款确认了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利。上诉机构的这一论述也表明,专家组可以把司法节制原则当作司法克制的工具,以避免“司法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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