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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分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和各种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这些判例也证明了司法节制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可由包括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内的国际司法机构予以适用。除了国际法院,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其他区域司法机构也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案例。

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分析

司法判例属于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它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可以作为习惯规则存在的证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和各种国际仲裁法庭的判例。[48]纵观各个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我们不难发现司法节制原则的踪影。这些判例也证明了司法节制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可由包括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内的国际司法机构予以适用。

早在GATT之前,常设国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就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案件。在该法院1934年3月17日作出裁决的“灯塔案”(法国诉希腊)中,法院需要解决的其中两个问题是:(1)作为土耳其的继承者,希腊是否继承了1914年4月14日奥斯曼帝国(Ottoman Government)和一个法国公司签订的一个特许协议。(2)在这一事项上,是否存在一般国际法。根据1923年《洛桑条约》(Treaty of Lausanne)第9条的规定,该法院解答了第一个问题,认为希腊继承了这一特许协议。在解答完第一个问题之后,法院没有解答第二个问题,因为这么做是没有意义且不经济的。[49]

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国际法院也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案例。在该法院1974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的“核试验案”中,法国在南太平洋进行大气层核试验,新西兰认为法国此举违反了国际法。国际法院认为,该案涉及两个问题:(1)国际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2)当事国之间是否存在争端。这一争端较为复杂,而且发生在冷战时期,这些因素诱发国际法院先决定较为简单的第二个问题——法国和新西兰之间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争端。法院发现,因为法国声明其将停止在太平洋的大气层核试验,所以这一争端已经终止,这也使得法院不必对被告提出的第一个更敏感的问题(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50]

对于该案的两个法律问题,正常的分析顺序是先分析第一个问题,然后分析第二个问题。然而,国际法院没有这么做,而是颠倒分析顺序,先分析第二个问题,在对第二个问题作出裁决之后就足以解决争端了,就不再对较为复杂的第一个问题进行审理了。在此,国际法院把司法节制原则当作了规避敏感问题的法律工具。[51]而这种做法也影响了GATT和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实践。(www.xing528.com)

除了国际法院,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其他区域司法机构也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案例。例如,1983年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审理的“帕克里诉德国案”就涉及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在该案中,被告涉嫌违反《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的两个条款——第6条第1款和第6条第3款第3项。经审理,欧洲人权法院发现,第6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审判的一般原则,第6条第3款第3项则代表了公平审判原则的具体适用。因此,法院认为,在该案中,第6条第1款是否被遵守并不具有真正的重要性,这一问题被另一个问题——是否遵守第6条第3款第3项吸收了。在认定被告违反第6条第3款第3项之后,法院认为不必审查被告是否违反第6条第1款。[52]

由此可见,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甚至在GATT之前,其他国际司法机构早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案例,在争端解决中适用该原则并非GATT专家组或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独创。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证明了国际法中司法节制原则的存在,即便GATT或者世贸组织的涵盖协定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可以在争端解决中对该原则予以适用,但在世贸组织中,该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受到《谅解》相关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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