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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请求吸收替代请求探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机构已经确认,专家组不审理替代请求的行为被视为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鉴于上诉机构并未支持巴西的论证,因此,上诉机构认为其不必审理加拿大提出的这一附条件的上诉请求。在此,附条件的上诉请求被其他一般上诉请求“吸收”了。

一般请求吸收替代请求探讨

替代请求,是指申诉方提出的附带选择条件的法律请求。在专家组阶段,替代请求是附条件的诉讼请求;在上诉阶段,替代请求则是附条件的上诉请求。为方便论述,本书把未附条件的诉讼请求称为“一般诉讼请求”,把未附条件的上诉请求称为“一般上诉请求”,二者统称“一般请求”。

1.一般诉讼请求“吸收”附条件的诉讼请求

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若专家组认为审理完其他一般诉讼请求就足以解决争端,其可能不再审查申诉方提出的附条件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诉讼请求把附条件的诉讼请求“吸收”了。

例如,在“加拿大——汽车工业案”中,加拿大要求进口汽车要满足最低限度的加拿大附加值要求才可获得关税豁免。欧共体在该案中提出了一个替代请求,即这一附加值要求违反了《反补贴协定》第3条第1款第1项关于禁止补贴的规定。专家组在认定这一附加值要求违反GATT 1994第3条第4款和GATS第17条之后,就没有审理这一措施是否违反《反补贴协定》第3条第1款第1项。[52]

2.一般上诉请求“吸收”附条件的上诉请求

当上诉方提出一个附条件的上诉请求,而且该条件也成就了,但是上诉机构拒绝审理这一上诉请求,因为其认为这对于解决争端并非必要的。在此情况下,附条件的上诉请求被专家组解决的其他一般上诉请求“吸收”了。

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裁定,美国特别是对薄片钢和不锈钢丝采取的保障措施违反了GATT第19条第1款第1项以及《保障措施协定》的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53]包括巴西、日本韩国在内的上诉方提出了一个附条件的上诉请求,即如果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进口激增和因果关系的裁定(这些裁定是对美国不利的),那么希望上诉机构裁定这些保障措施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因为它们超过了防止或补救美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所遭受的严重损害所必需的限度。[54]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薄片钢和不锈钢丝进口激增的裁决。因此,解决上诉方关于《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项下的请求的条件已经成就。然而,上诉机构对这一上诉请求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并没有审理这一问题。上诉机构说:“对于……薄片钢和不锈钢丝,因为我们已经发现对这两类产品适用的措施与GATT 1994第19条第1款第1项以及《保障措施协定》的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不符,在我们看来,为了解决争端之目的,我们没有必要裁定美国实施这些措施是否也违反其在《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项下的义务。”(www.xing528.com)

有时候,上诉机构会因附条件之上诉请求(Conditional Appeal)的条件不成就而不审查该上诉请求。因为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时候并未采用“司法节制”这一措辞,所以在判断上诉机构是否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并非上诉机构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55]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在专家组阶段,申诉方也会提出附条件的诉讼请求——替代请求。上诉机构已经确认,专家组不审理替代请求的行为被视为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在“加拿大——汽车工业案”中,上诉机构甚至告诫专家组,专家组若出于司法节制的考虑而不审理某个诉讼请求(包括适用条件未成就的替代请求),则专家组要对此进行明确的说明。[56]如果专家组因所附条件未成就之时而不审理替代请求的行为可以被视为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那么同理,上诉机构因附条件之上诉请求的条件不成就而不审查该上诉请求也应当被视为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

上诉机构这种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情形并不鲜见,最早见诸“巴西——飞机补贴案”。在该案中,专家组裁定,给地区飞机的出口补贴是出于《反补贴协定》第27条第4款的目的在“国家国库券——系列一债券”发行之时所授予的。对于专家组的这一裁决,加拿大提出了一个附条件的上诉请求。加拿大提出,如果上诉机构支持了巴西的论证并且推翻了专家组的这一裁定,那么上诉机构还应当推翻专家组的另一裁决:专家组决定不审理巴西是否违反其不维持《反补贴协定》第3条第2款所规定的出口补贴的义务。鉴于上诉机构并未支持巴西的论证,因此,上诉机构认为其不必审理加拿大提出的这一附条件的上诉请求。[57]

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上诉机构同样对附条件的上诉请求不予审理,因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在该案中,专家组裁定《1916年反倾销法》(Anti-Dumping Act of 1916)落入GATT 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的范围。欧共体和日本在上诉中提出,若上诉机构推翻了这一裁定,那么它们请求上诉机构裁定美国违反了其在GATT 1994第3条第4款、第11条项下的义务。此外,专家组还作出有关管辖权以及强制性立法和非强制性立法之间的区别的裁定。欧共体和日本在上诉中提出,如果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在一点上的裁决,那么它们请求上诉机构裁定美国违反了其《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项下的义务。但是,上诉机构并未推翻专家组在这两点上的裁决(即附条件的上诉请求的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所以上诉机构认为其不必对欧共体和日本的这两个附条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58]

此外,上诉机构还在“美国——热轧钢案”中对一个附条件的上诉请求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理由同样是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在该案中,专家组裁定美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若干条款。日本在上诉中提出,如果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这些裁决,则请求上诉机构审查日本根据《反倾销协定》以下条款所提出的请求:《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2—4款,第6条第1款、第6款、第8款和第13款,第9条第3款,《反倾销协定》附件2。对于其中几个附条件的上诉请求,因为上诉机构没有推翻专家组的相关裁决,所以上诉机构没有对这些附条件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59]

由此可见,上诉方有时候也会提出附条件的上诉请求。无论这些附条件的上诉请求的条件是否成就,若上诉机构认为解决这些请求并非解决争端所必需的,上诉机构可能对此不予审理。在此,附条件的上诉请求被其他一般上诉请求“吸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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