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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与美国的鲑鱼和面筋法律案对比分析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大利亚——鲑鱼案”与“美国——面筋案”涉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不同适用,有学者提出,这可能违反了平等原则。同样是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在裁定争议措施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5款之后,专家组没有对这些措施是否还违反《SPS协定》第2条第3款第1句进行独立的调查。[40]在“美国——面筋案”中,上诉机构的处理则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与美国的鲑鱼和面筋法律案对比分析

澳大利亚——鲑鱼案”与“美国——面筋案”涉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不同适用,有学者提出,这可能违反了平等原则。[38]

上文提到,GATT和世贸组织专家组在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其可能遵循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方法来决定对哪一个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当专家组认定争议措施违反一项特别法之后,其可能不再审理争议措施是否还违反一项一般法。

同样是在“澳大利亚——鲑鱼案”中,在裁定争议措施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5款之后,专家组没有对这些措施是否还违反《SPS协定》第2条第3款第1句进行独立的调查。加拿大不满专家组在第2条第3款项下的诉讼请求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于是对此提出上诉。[39]上诉机构发现,第5条第5款规定了关于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水平的具体权利义务,而第2条第3款则规定了一般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上诉机构认为,前者是一项特别法,而后者属于一项一般法。按照GATT以来的争端解决实践,专家组应当先审理争议措施是否违反《SPS协定》第5条第5款(特别法);若已确认争议措施违反特别法,专家组可以考虑对第2条第3款(一般法)项下的诉讼请求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但是,专家组对这两个诉讼请求均未审理。根据《SPS协定》第5条第5款以及第2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上诉机构认为,违反前者必然导致违反后者,但反之则不必然,但后者还规定了前者未规定的内容。因此,上诉机构认为,应当对争议措施是否违反《SPS协定》第2条第3款进行单独分析。由此认定专家组错误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40](www.xing528.com)

在“美国——面筋案”中,上诉机构的处理则有所不同。在该案中,欧共体认为,美国对从欧共体进口的面筋采取的最终保障措施违反了GATT和《保障措施协定》的若干条款。[41]在裁定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的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之后,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而不审理争议措施是否违反GATT 1994第19条第1款第1项以及《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42]申诉方欧共体不满专家组在GATT 1994第19条第1款第1项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于是对此提出上诉。[43]不难发现,《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是关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的特别规定,GATT 1994第19条则是关于保障措施的一般规定。在此情况下,前者是一项特别法,后者是一项一般法。但是,欧共体发现,后者(一般法)也规定了前者(特别法)所未规定的内容——关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尽管如此,上诉机构还是维持了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裁决,因为其认为,在认定争议措施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之后,争议措施实际上已经没有合法依据。[44]

上述两个案件都涉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运用。上诉机构对性质类似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裁决,虽然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确实没有遵循先例的义务,但是这个裁决的不一致性却与历年来上诉机构的实践不一致,对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裁决,因此对不同案件当事方的公平待遇问题就由此而生。[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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