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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之诉中寻求救济措施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这一方法是严格合法的,但同样,这一救济措施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因为整个争端得不到解决,就意味着被诉方往往无法而且不会采取措施去执行裁决。没有执行措施,执行之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执行程序也并非一个完美的救济措施。

在执行之诉中寻求救济措施

考虑到上诉机构没有事实审查权,而且世贸组织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发回重审机制,上诉机构不能把案件发回专家组让专家组审清楚相关事实,为了弥补专家组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带来的不良后果(主要是争端得不到积极/完全解决),而且不想让上诉机构冒着越权的风险来完成法律分析,还可以通过《谅解》第21条第5款所规定的执行程序来弥补,即把执行之诉当作发回重审的替代救济方法。

尽管这一方法是严格合法的,但同样,这一救济措施也是存在局限性的。首先,如果原来专家组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导致整个争端得不到解决,那么就无法通过执行程序来弥补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后果。因为整个争端得不到解决,就意味着被诉方往往无法而且不会采取措施去执行裁决。没有执行措施,执行之诉也就无从谈起。“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案”就是如此:专家组错误适用了司法节制原则,[88]而且上诉机构没有对专家组没审理的问题完成法律分析,导致整个争端得不到解决,也就无法通过执行程序来进行弥补。[89]此外,通过执行程序来弥补可能会有补救不及时的局限。[90]通常一项执行措施的出台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短则数月,长则超过数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由于世贸组织的执行措施是面向未来而非溯及既往的,[91]若不尽快完全解决争端来敦促败诉方尽快出台有效的执行措施,可能会出现胜诉方“赢了面子却输了里子”的结果(例如,胜诉方的相关产业遭到严重损害)。因此,执行程序也并非一个完美的救济措施。(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尽管在现有框架内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法来弥补专家组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后果,但无论是由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还是用执行程序来代替发回重审机制,这些方法都存在局限性,在应对这些不良后果上显得捉襟见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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