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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志愿服务的原则及责任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开展志愿服务的原则及责任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偿献血志愿工作和捐赠无偿献血事业的规定。

一、本条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参考《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红办字〔2009〕49号)等规定制定。(www.xing528.com)

二、《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关于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决定》(红办字〔2009〕49号)规定:“为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献血法》赋予红十字会的职责,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总会研究决定,在深圳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的基础上,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志愿服务总队在总会指导下,面向全国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逐渐在全国发展成立志愿服务分队,建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网络,努力为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成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是一项既符合法治精神,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无偿献血的积极作用、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工作。2017年3月18日,经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批准,重庆市血液中心成立了献血志愿服务总队和永川北碚分队,成员由多次献血者、成分献血者和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组成,按照一定程序,自愿奉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在不为任何报酬的前提下,为无偿献血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其行为表现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开启了重庆市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崭新局面。截至2018年底,献血志愿服务总队注册志愿者人数已有1 252名。因此,本条第一款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固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因此,本条第二款对献血公益事业捐赠作出了鼓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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