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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血站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血站和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要按《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血站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血站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以下内容:

(一)血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相关信息;

(二)采血点设置、服务热线等服务信息;

(三)献血流程、费用核销流程;

(四)采供血成本费用收支等财务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www.xing528.com)

【释义】本条是创设性条款,是关于血站信息公开的规定。

一、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考《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37号)等创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37号)二、血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一)血站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血站依法执业登记情况、固定采血点(室)和流动采血车备案信息、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及相关资质情况。(二)献血服务信息,主要包括献血流程、献血服务热线及献血服务网点的服务时间、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程序及咨询电话、血液库存预警信息、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献血者健康咨询的主要内容、对献血者告知的主要内容、献血注意事项、血液检测的主要项目、不合格血液的处理流程、向献血者反馈所献血液检测结果和使用情况(为保护患者隐私,不提供受血者信息)无偿献血表彰的相关信息、血站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三)财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过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捐赠及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四)行业作风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加强行风建设的主要规定、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准则、血站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身份标识、血站工作人员文明服务用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本单位服务监督部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三、血站是公益性组织,其信息透明公开化,可以方便公众及时知晓献血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取得公众信任,推动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因此,各血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37号),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比如在本单位网站、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采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短信、监督热线电话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血站针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血站和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要按《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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