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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基本法在机构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不够充分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作为行政组织基本法的 《国务院组织法》 只是提出了办公厅、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类型,却对其组织机构、职责、运行方式、人员编制等未作进一步规定,而且该法自1982年制定后再无修订。如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等,在前述两部法律中均找不到此等类型的规范依据。

行政组织基本法在机构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不够充分

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对政府机构的类型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要求确立组织法定原则,确保机构类型的法定化。但是,作为行政组织基本法的 《国务院组织法》 只是提出了办公厅、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类型,却对其组织机构、职责、运行方式、人员编制等未作进一步规定,而且该法自1982年制定后再无修订。1997年制定的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虽然明确了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并对这些机构的功能定位予以规定,但是,实践中却出现了不少突破这两部法律规范的机构设置。如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等,在前述两部法律中均找不到此等类型的规范依据。再如,承载了大量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却被界定为办事机构,并因此无法直接行使 《立法法》 第80条规定的规章制定权。同时,对既有的类型缺乏进一步的区分,如组成部门与直属机构的职能难以区分,以及过于依赖国务院的主观意愿。[7]再如,有观点指出,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 “部” 和 “委” 之间有何不同,在 “部” 与 “委” 之间进行机构类型的转换依据何在,都缺乏 《国务院组织法》 这样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予以清楚界定。[8]

在地方层面,同样具有行政组织基本法属性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虽然历经多次修订,但既没有对不同层级、类型的机构功能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为新型政府机构的出现预留空间。就前者来说,由于我国地方行政组织可以分为省、市、县、乡四个层级,长期以来,无论是哪个层级的行政组织,均大致遵循与上级行政组织上下一致的原则进行设置,没有体现出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再分权的需要。如此一一对应,一是容易出现常说的行政组织上下一般粗的情况,造成职能重叠,二是难免造成人员编制冗余。就后者而论,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机构如开发区 (试验区) 管委会、行政审批局等,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均找不到类型化依据,进而导致自身地位不明,如管委会因地而异可能被定位为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甚至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局在不同地区既可能由于职权转移而成为行政主体,也有可能只是受委托的机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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