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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及现状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备案的目的是存案以备审查。例如2013年3月至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对其中报备的60件行政法规都进行了审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接收各类审查建议1527 件,在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1206件中,建议对行政性法规进行审查的有24件,占2.0%。[21]目前,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均已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及现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根据 《立法法》 第98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是审查的前提,备案的目的是存案以备审查。例如2013年3月至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对其中报备的60件行政法规都进行了审查。

被动审查则是依据 《立法法》 第101条的规定,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将审查、研究情况予以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接收各类审查建议1527 件,在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1206件中,建议对行政性法规进行审查的有24件,占2.0%。[21](www.xing528.com)

目前,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均已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2]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一致;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特别是有无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推行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等内容;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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