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对公众参与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指出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64]行政规范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是通过允许、鼓励利益相关方和一般社会公众,就与其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进而提升行政规范制定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65]
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者和维护者,其掌握公共权力、从事公共服务,这决定行政机关在规范制定时要以促进公共福祉,回应公众诉求为依归。从公益实现的角度,应改进行政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以更好听取、吸收和平衡处理公众的各种意见,[66]使政府出台更为精巧、更为合理、更量体裁衣式的制度设计,使行政规范更具有回应性、灵活性,减少给行政相对人的不必要负担,增加行政规范的可接受性。
未来应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规范制定的立项请求权,行政相对人得依法向有行政规范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某项行政规范的申请,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67]并尽早令行政相对人参与规范形成的过程。
行政机关就行政规范内容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相应的背景材料,并对行政规范内容给予解释和说明,以有助于公众理解行政规范中蕴涵的诸多专业知识、技术知识和政策考量,从而更为有的放矢地就行政规范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反馈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应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行政规范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形式,形式可以是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就座谈会形式而言,可以是圆桌讨论会议,通常由五六人至十余人乃至数十人聚集在一起,在一个主持人的引导下,就行政规范制定中的政策选项、政策议程、政策目标、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讨论,并研判不同制度设计可能面临的不同问题和困难。座谈会的议题相对开放,意见相对发散。(https://www.xing528.com)
相对座谈会而言,论证会形式相对更为正式,议题相对更为聚焦,讨论以行政规范草案为基础。论证会不仅应有专家和普通公众代表,还应有来自行政相对人的代表。例如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等规章起草、修订的多次论证会中,都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参加,他们来自实务界,相对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而言,可能更了解实际情况,其参与有助于提供更多的观点和素材以改进行政规范制定的质量。[68]
当行政规范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时;或者涉及重要利益调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时;或者起草过程各方利害关系人对规范内容有重大分歧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69]
行政规范制定者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例如,可以将行政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在政府网站上,通过电子邮件或参与平台来开放式征求意见。可考虑以政府门户网站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决策参与互动平台,并探索利用官方微博、微信等各种创新方式推动公众参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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