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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限制与研究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调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并非为了强化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应该处理好与私法自治及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时,要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一般情况下,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只有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才可以解决,否则行政机关不能强行介入。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并非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仍然应该允许提起司法诉讼。

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限制与研究优化

强调行政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并非为了强化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应该处理好与私法自治及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

(1) 与私法自治的关系。私法自治原则是支撑社会的基础,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进入民事主体的私人领域,正如英国法谚所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裁决、诉讼等方式解决。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时,要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一般情况下,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只有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才可以解决,否则行政机关不能强行介入。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公共资源配置以及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一些国家规定了 “穷尽行政救济” 的原则,也就是当事人要先通过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在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17]当然,这种对私人自治原则的限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www.xing528.com)

(2) 与司法诉讼的关系。按照现代民主国家的观念,立法、行政、司法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并相互制约,解决民事纠纷本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能,由行政机关解决似乎有越权之嫌。然而,如前所述,之所以ADR广泛流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院针对诉讼爆炸不能及时做出判决,尤其是一些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熟悉行政管理且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员才能解决。因而,普通法院难以做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民事争议也就产生了。例如,在1660年英国的关税消费税委员会就被授予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美国各种独立管制机构等也是纠纷解决机构,日本也有类似的机构,如公海调整委员会、建筑工程纠纷审查委员会、交通事故裁定中心等。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并非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仍然应该允许提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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