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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依法解决,生活与法律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我们要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掌握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杨某丈夫孙某于2016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民事纠纷:依法解决,生活与法律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我们要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掌握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调解、仲裁、诉讼。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公益诉讼主体修改、小额诉讼门槛更灵活、逾期举证或被罚款、恶意诉讼或追刑责、审判员不得接受请客送礼、民诉案专家可出庭提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日臻完善,为保障公民民事诉讼权利树起一道蓝盾。

举案说法

案例一 中途甩客,到哪诉讼

甲市某中学8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司机称汽车刹车故障,请8名学生下车另搭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车费,学生认为剩余车费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认为司机应该另找车将他们送达,并赔偿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此产生了分歧,8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思考:

1.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8名学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出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3.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4.如果8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查,此案属于什么诉讼,为什么?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司机的行为属于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而非侵权),不是运输事故所导致的侵权纠纷。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甲市、乙市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其他收到起诉的法院没有立案的,不得再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移送最先立案的法院。

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法院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由于本案属于客运合同纠纷,学生请求营运公司违约损害赔偿,所以属于给付之诉。

案例二 诉讼主体由法定

刘某与杨某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2016年5月12日,刘某带着儿子(李某)、儿媳(赵某)闯入杨家,殴打杨某,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下班回家遇见刘家三人,刘家三人又将其打伤。杨某丈夫孙某于2016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杨之子也被打伤,于是将其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思考:

1.孙某能否以原告身份起诉刘家三人?说明理由。

2.法院将杨之子追加为该诉讼的共同原告是否合法?为什么?

3.刘某的的儿子、儿媳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律师点评

1.孙某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某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某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

2.人民法院将杨之子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孙某和杨某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杨之子和杨某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孙某和杨某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3.李某、赵某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行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案例三 尴尬的捐款

哈女士是一家宠物服务中心创办人。2009年12月,朱奶奶找到了哈女士,表示愿意捐一笔钱给这个动物救助组织。“当时老人家已经有70岁了,表示儿女对她不好,觉得把钱留给他们还不如用来做点善事,并表示这笔钱可以给猫猫狗狗盖点房子,买点吃的。”哈女士很感动,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接受了这笔12万元的捐款。这笔钱刚好被协会用来兴建某基地,基地修好后,宠物服务中心搬进了新家。12月4日,朱奶奶自杀,后被抢救脱险。朱奶奶情绪稳定后,与哈女士联系,希望退还部分所捐款项。2012年2月2日,哈女士退还5000元。后无法与之联系,朱奶奶诉至法院要求哈女士返还115000元。

宠物服务中心于2004年7月9日开业,2007年4月20日核准注销,经营者为哈女士,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哈女士接受朱奶奶捐款时,以宠物服务中心名义出具了一份收据。

2010年11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判决结果是哈女士须一次性给付原告朱奶奶115000元,以及诉讼费和公告费3200元。而根据执行令,哈女士必须在2012年5月前拿出钱来。

思考:

1.通常情况下,捐出去的款还能要回来吗?

2.朱奶奶为什么能够要回捐款呢?

3.此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律师点评

1.捐款是一种赠予合同,捐出去的款表明赠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通常情况是不能要回来的。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捐赠尚未完成,未捐出去的款项可以撤销;二是受捐者伤害捐款者。

2.哈女士注册的“宠物服务中心”已经于2007年撤销,尽管“宠物服务中心”这些年来仍然在运行,但哈女士不能代表协会收钱。如果接受赠与一方的法人资格不存在了,那就无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合同本身就没有成立。另外,朱奶奶捐款是基于要寻短见这样的心理预期之下,她对于自己生命的终结存在误解,捐助的意愿表达不真实,这样的情况下捐助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外,合同法中还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做任何事情,既要实体内容合法,也要程序形式合法,二者缺一不可。本案实质就是一个程序形式不合法,受捐者主体资格不具备,导致捐赠合同无效。

法律讲坛

清官也断蒜皮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有关部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之一,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一)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般民事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发生经济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1.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合并或关闭的,要及时变更诉讼当事人。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企业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户和农村社员也可作为经济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二是有的单位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如副厂长、副经理担任;三是有的没有明确正副职务时,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单位其他人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

3.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已有规定。法定代表人除可以委托律师外,还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可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原告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负有经济责任,此种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的,应当准许。在第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二审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对于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民事诉讼流程

1.一审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⑤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4)诉讼中止和终结:由于法定原因如当事人死亡,中止和终结诉讼。

(5)判决和裁定: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二审

(1)上诉:不同意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3)证据交换。

(4)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5)开庭审理或裁决: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进行裁决,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二审是终审。

3.再审

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判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活动探究

活动一 写一份民事起诉书、答辩状

小张到超市买东西时,不慎跌倒,摔成脑震荡,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经多次与超市协商未果,小张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1.请你作为小张代理人,写一份民事起诉书。

2.请你作为超市代理人,写一份民事答辩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份;

三、其他材料__份。

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写明答辩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

2.

3.

此呈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活动二 模拟审判:模拟民事法庭审判

按照民事诉讼法一审程序,举办一次模拟法庭审判。

1.学习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熟悉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2.旁听当地近期审理的民事案件,体验民事诉讼具体流程。

3.收集并确定学生身边的案例。

4.就该案例准备开庭。

5.人员及文本确定。

6.场所准备。

7.一审流程。

①宣布开庭;

②法庭调查;

③举证质证;

④法庭辩论;

⑤法庭调解;

⑥宣判。

8.写出总结或感想。

活动三 连线:四种诉讼及其主体

请将以下四种诉讼及其主体连线

起诉 一审 当事人

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

申诉 二审 当事人

抗诉 检察机关不服一审 当事人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一 亿元遗产争夺案

2011年6月,一所实验学校的董事长黄某心脏病突发去世。因事发突然,黄某没有留下遗嘱。为了争夺遗产,黄某前妻的两个孩子在当地起诉状告镇政府,以当事人没有亲自登记而是托人代领为由,要求撤销父亲与其遗孀张某10多年前办理的结婚证书。而黄某遗孀张某则以受欺诈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自己在丈夫去世后与小叔子及亲戚所签署的《关于划分“××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所诉结婚证。同时,法院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思考:

1.黄某前妻两子女请求撤销父亲与继母婚姻关系的诉讼是否是合格原告?

2.张某仅凭涉诉学校的注册登记资料上仅其丈夫一个权利人,请求撤销《关于划分“××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的诉讼合法吗?

3.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所诉结婚证,这是为什么?

4.张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1.只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试想,如果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被第三人申请撤销,那对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来说,岂不是毫无安全感可言,须知婚姻关系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是对双方关系的相互确认,法律只不过是对该确认予以形式上的固化。

2.认为当初签署《关于划分“××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系受欺骗而为的说法难以成立。须知在投资关系中一直存在着隐名投资,而且法律并不禁止。所以即便学校登记资料上只有黄某一人,也不能说《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是虚假的,况且,是否虚假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3.婚姻法规定,结婚证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不能代领。

4.张某是基于对《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认同,才会认为丈夫在学校权益中只占40%,进而会对40%份额的遗产继承作出前述约定。但张某现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撤回原来的撤销诉讼,重新以新的理由申请撤销40%遗产分配条款,理由是重大误解。如此,张某可以获得40%/2+20%/7=25.7%的学校权益份额。

案例感悟二 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张某系某粮油公司经理,因单位做生意急需资金,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某典当公司经理刘某。2015年4月,双方单位签订当金400万元、利息30万元的典当合同,并约定无论粮油公司是否使用全部当金,都应支付利息30万元。2015年4月,典当公司向粮油公司支付当金400万元。后双方因履行典当合同发生争议,粮油公司起诉典当公司,要求确认典当合同无效。

此间,刘某持张某亲笔书写的一张30万元欠据起诉张某,称2015年4月,即双方单位签订典当合同的当日,张某还向自己个人借款30万元,该30万元欠据即为张某当时所出据。此款虽经多次催要,但张某一直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张某辩称自己在双方单位签订典当合同时,应刘某的要求,为典当公司分别书写了一张400万元当金欠据和一张30万元利息欠据,写完后交给本单位会计焦某。2015年4月底焦某在典当公司支付400万元当金时,将该30万元利息欠据交给了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某提供双方单位签订的典当合同,以及焦某、杨某(张某单位另一名工作人员)的证言,并提出测谎申请,但刘某拒绝测谎。

思考:

1.测谎结论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2.张某应给付刘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吗?

律师点评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在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可找到答案。这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唯一对测谎结论所作的界定。尽管该批复只是指出测谎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而没有涉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力,但无论是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还是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都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鉴定结论”的基本范畴,其在证据种类及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应用的诉讼领域不同而已。因此,既然测谎结论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不同,那么其与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也不同,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从刘某处借款30万元拒不归还,刘某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张某辩解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张某给付刘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30万元欠据,现其没有证据说明该欠据是就典当合同的利息出具的欠据。虽然人民检察院给张某单方进行了测谎,但也不足以否定该欠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据此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感悟三 民事诉讼中的车辆保全

2015年7月,被告王某在原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总价为41万元。原告汽车公司在被告王某未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2016年2月,原告汽车公司以被告王某欠其公司12.9万元车款未付诉至法院。2016年2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经营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被告王某应诉后表示其愿意每月偿还原告5000~10000元。

对重型自卸货车应否扣押。第一种意见:应予扣押。理由为:一是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二是该车辆与该案有关。扣押该车辆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同时也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意见:不应扣押。理由为:一是该车价值41万元,而欠款额为12.9万元,该车价值已远远大于欠款数额。如扣押该车辆,则有超标的保全财产之嫌。二是被告并无任何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思考:

你是赞成第一种意见还是第二种意见,请简要说明理由。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本案中,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如对其予以扣押,那么在扣押期间的损失无疑是非常巨大的。虽然原告提供了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一旦原告方败诉,在赔偿损失方面人民法院将难以操作。从保全数额看:该车辆价值为41万元,而案件的涉案标的额为12.9万元,其车辆价值远远大于欠款数额,如对该车辆予以扣押,则有超标的扣押之嫌。该车辆是被告全家人赖以生存生活的唯一来源,在当前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人民法院对该车辆予以扣押,那么被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就非常困难,势必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相反,如对该车辆不予扣押,被告将会有利用该车辆去创造更多财富的机会和条件,到时原告的债权会尽快得以实现。

名言启迪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法]道格拉斯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德]卡尔·马克思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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