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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法律保障-生活与法律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婚姻家庭生活,其中,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和《收养法》。多年来,王某、李某夫妇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小王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本案中,叔祖父母与被告小王之间尽管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但得到了亲友、群众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承认。

家庭生活:法律保障-生活与法律

司马法·天子之义》中说:“礼与法,表里也。”古人认为,礼与法是规则的两面,一面以思想内化,用道德示范;一面以外力强制,用法律约束。“百善孝为先”,最基本的礼仪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和顺的纲理伦常,这些都是婚姻家庭必不可少的要求。

婚姻与家庭,是社会稳定器,不仅需要礼仪规范调节,更需要法律约束。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婚姻家庭生活,其中,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和《收养法》。

《婚姻法》详细规定了婚姻存在与解除的条件、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既是国家对婚姻家庭的要求,也是美满婚姻、幸福家庭的保障。《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内容与顺序、权利与义务,保证公民公平继承的权利;要求我们在享受继承权的同时,不要忘记赡养的义务。《收养法》详细规定了送养与收养者的条件、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权利与义务,用法律来保障被送养的孩子的最大利益,同时保证好心人应有的回报。

让我们品读这些法律吧!你一定会对成年后的生活有崭新的认识,对漫长的人生之路有更深刻的领悟!

举案说法

案例一 分居五年,协议离婚

原告陈某某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覃某某认识,认识三个月后,于2004年2月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5月20日生育儿子覃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覃某某的恶习就渐渐显现了出来,经常赌博、饮酒,在外面欠了很多赌债,有时喝醉回到家就打骂陈某某,陈某某经常被打得遍体是伤,这么多年陈某某都过着这种痛苦的生活。

直到2013年春节后,陈某某再也无法忍受覃某某的打骂,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里逃了出去,外出打工至今(2018年)。在这五年多的时间里,陈某某、覃某某(原、被告)从来没有任何联系。事实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五年多时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陈某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某县法院覃法官主持原、被告调解。原告律师向法官说明:原、被告分居已有五年多,原告不了解被告在此期间对外是否有债务,被告也不清楚原告这方面的情况,所以,为了能一次性彻底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律师要求在离婚调解书上写明“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及其他权利由各自享有”。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主办法官也同意并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说“既然今天是调解离婚,只要原、被告协商一致,什么问题都好解决”。

接下来,书记员依据原、被告口头协议的内容,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里,制作并打印好了法庭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离婚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思考:

1.陈某某为何要与覃某某离婚?

2.谈谈婚姻对家庭、社会的重要性?

律师点评

婚姻是爱情的结晶。结婚以爱情为基础,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是不能长久的。慎重对待婚姻,是对自己负责,亦是对家庭、对社会的义务。《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人们对于婚姻这项人类活动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意义。婚姻的缔结和解除,既是自由的,更是严肃的,事关社会稳定和谐。法律对婚姻的保护和约束,不仅着眼于对公民个人意志的保护,更多的还着眼于对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应负的责任。婚姻作为人生大事、终身大事,只有慎之又慎,才能对得起自己,对得起社会。轻视它,忽视它,必然自酿苦果。

案例二 养子如亲生,亲生视陌路

原告王某(男)、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小王于1979年16岁时,因王某的叔祖父母婚后未有生育,经亲友说和,王某夫妻同意将长子小王过继给叔祖父母做养孙子。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嗣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小王随叔祖父母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叔祖父母年老后,由小王赡养;叔祖父母的财产由小王继承。协议签订后,小王开始与叔祖父母共同生活,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时,小王均尽了赡养义务并料理了后事。多年来,王某、李某夫妇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2012年,王某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了生活困难,遂要求长子小王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小王在给付王某夫妇1400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王某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王被生父母过继给叔祖父母后,与叔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叔祖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小王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小王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于法无据,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思考:

1.法院为什么驳回了亲生父母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2.收养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点评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叔伯孙到叔祖父母家成“嗣”能否看成收养呢?不少人认为,隔代收养打破正常的代际关系,不符合公认的伦理观念。《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这条规定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代际关系未作明文规定,对隔代收养既未明文支持,亦未明文禁止。

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本案中,叔祖父母与被告小王之间尽管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但得到了亲友、群众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承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原告再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显然于法无据。当然,被告小王如果从亲情出发,自愿给付生父母部分钱款时,法律并不禁止。

案例三 房产继承,雾里看花

这是一个成员复杂的家庭,除了年迈的父母外,还有三个年过半百的女儿、一个非婚生子和一个养子。当父母去世后,父亲生前购置的三处房产使五个子女走上法庭。

北京的刘老先生和张女士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刘大、刘二、刘三。几年后,刘家又多了两个儿子,一个是与三个女儿同父异母的非婚生子刘四,一个是从本家亲戚中收养的男孩刘五。2007年,母亲张女士去世了。2008年,父亲刘老先生在京城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三处房产。2012年,刘老先生去世。父母相继去世后,如何分割遗产便摆在了子女们面前。为此,五姐弟聚在一起协商多次,但都没有结果,刘四的“非婚生子”身份甚至不被二姐刘二认可。于是,刘四以其他四姐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调查发现,张女士2007年去世,而刘老先生2008年的年收入明显不足以交纳三处房产的购房款,因此,推定刘老先生的购房款为张女士去世前夫妇的共同存款。刘二拿出的遗嘱“所有遗产归刘二继承”因证明人只有一个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见证人的资格,遗嘱无效。由于刘四未对刘先生尽过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少分。刘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为便于房产管理和使用人的生活,法院按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三处房产进行了分割,少分或不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由多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给予房屋折价款。2012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刘二分得一处两居室、一处一居室,同时给付刘四房屋折价款11.5万余元,给付刘大房屋折价款4.6万余元,给付刘五房屋折价款1.1万元;刘三分得一处两居室,同时给付刘大房屋折价款9.4万余元;刘老先生名下的5.8万元存款判归刘大所有;家具电器中,除一台54厘米彩电归刘五外,其余判归刘二所有。

思考:

1.继承有哪些方式?

2.法院判决是如何体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的?

律师点评

继承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继承权平等包括: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本案中,被继承人刘老先生的非婚生子刘四和养子刘五同婚生的三个女儿刘大、刘二、刘三一样,都是刘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除刘四之外,其他四姐弟都是被继承人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只能按法定继承进行。

遗产均等分割、物尽其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中,法院较好地掌握了上述原则,按五子女对父母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少,采用补偿分割法对刘某及其妻子的遗产进行了分割,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便于房产管理和当事人生活。

遗赠继承是指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继承方式。

法律讲坛

一、重“物权”,伤“感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解释。其中,明确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特别是房屋和大型动产的界定上,有这样一个变化:1993年,购房满8年,动产满4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结婚为界限,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2011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婚后父母买的房屋,被认定为对一方的赠与。

这套法规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购房者一方的经济利益。年轻夫妇最大的婚姻财产是婚房,而婚房的出资人绝大多数是某一方的父母。毕竟,父母可以为子女婚姻买单,但父母不该还为子女短暂的婚姻闹剧买单。

《婚姻法》新解可以一定程度杜绝婚姻拜金现象,能约束那种以房子为目的而结婚的人,也可能会促使年轻人用更加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去择偶。

“爱,可以糊涂,但婚姻不可以。”在婚姻中谈“物权”并不是伤感情,而是鼓励女性独立起来,更清楚明白地去经营自己的婚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遗产由法定,继承有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定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继承原则

我国的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二)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关于遗嘱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www.xing528.com)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养子如亲生,收养有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此法于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收养制度的建立、未成年人的保护、维护收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7.收养继子女的,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应持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于办理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三)收养登记机关管辖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关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活动探究

活动一 有理有据分遗产:分遗产

有一天,小明在网络上看到这样一个求助帖子:我奶奶和爷爷有2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我大伯)和我奶奶共同出钱修了一套房,大儿子他出了3万元,我奶奶出了7万元,然后我奶奶和我爷爷还有我爸就住那房子,后来我爷爷去世了,我奶奶也搬到我爸买的新房,原来的房子就空了,现在他们想把房子卖了好分钱,现在价值60万元,该怎么分呢?

小明先是觉得这钱应该都是奶奶的,可是大伯又出了钱的,所以又觉得应该是大伯和奶奶的,钱嘛按照当初两人投资比例分。不过又想到奶奶还有其他子女,其他子女不是也有继承权嘛,他们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啊,这又该怎么分呢?小明越想越糊涂了,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聪明的你,请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清这笔遗产。

1.试一试: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拟定分配方案。

2.说一说:请你简要分析分割遗产的理由。

3.想一想:分割遗产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活动二 设计活动方案: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准备与居委会在文化广场联合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内容是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收养法律法规。目的是通过宣传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依法收养,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促进社会和谐。

请你为这次活动设计一个具体方案。

1.收集本地婚姻家庭的案例。

2.准备宣传传单、横幅、音箱等。

3.设计具体环节,包括互动环节。

4.特邀嘉宾名单、任务及实施细则。

5.资金预算、用途及来源。

6.需要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情况。

活动三 分角色演唱歌曲:《吉祥三宝》

1.文娱委员试唱一遍《吉祥三宝》。

2.全班分爸爸、妈妈、小孩角色演唱。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 可怜天下父母心

张某的父母带着儿子的身份证、户口本,来到公证处要求为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原来,张某的父母出钱为儿子买了套房子准备结婚用。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以为自己现在买的房子会变成夫妻以后共同财产;又怕张某在发生婚变时自己的辛苦钱会给女方一半。便来到公证处要求给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目的就是想证明房产是儿子一人所有。但又不想让儿子的女朋友知道,怕影响双方的感情。没想到被公证人员告知这种公证不能代办,只能由当事人双方亲自来公证处办理。最后,张某父母只能悻悻而归。

思考:

1.这样的公证真的不能代办吗?

2.父母这样做有没有必要呢?请从情、理两个方面做分析。

名言启迪

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

——林则徐(清)

恋爱视快乐为目的,而婚姻视整个人生为目标。

——[法]巴尔扎克

信任是婚姻关系中两个人所共享的最重要特质,也是建立愉快的、成长的关系所不可或缺的。

——[美]尼娜·欧尼尔

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第二,同他的弟兄一起先于其任何人继承他的父亲的财物的权利。

——[英]洛克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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