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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城市的法律保障与框架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初看起来创意城市与法律是没有关联的,创意应该是建筑师、设计师们所关心的。但实际上除了创意策划者的观念以外,关联到城市发展的所有行为的背后都有法律的保障作为基础。而对于创意城市来说,最为主要的法律是《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推进创意城市的发展,只是对“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制订了一个框架,让创意城市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自由地展开。

创意城市的法律保障与框架

初看起来创意城市与法律是没有关联的,创意应该是建筑师、设计师们所关心的。但实际上除了创意策划者的观念以外,关联到城市发展的所有行为的背后都有法律的保障作为基础。

日本超高层建筑的出现是城市规划法中建筑高度限制取消以后的产物。同样,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以后,市中心地区居住人口减少,不少店铺出现关门歇业现象。为防止中心城市空洞化现象的蔓延,使城市经济得到复苏与振兴,日本政府提出了城市中心城区经济活性化的方针,尤其重要的是20世纪末对《都市计画法》进行了修订,又颁布了《大规模小卖店铺立地法》和《中心市街地活性化法》,到2002年又颁布了《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这些法律的修订与颁布为创意城市的改造与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原来,《都市计画法》为建设省执行,《大规模小卖店铺立地法》由通商产业省管理,地方自治体也延续这样的纵向分割管理体制,这样城市中心地区的活性化就很难推进。经过几年的实践,2006年又对部分法案进行了修订。

《中心市街地活性化法》改名为《关于中心市街地活性化的法律》,修改后的该法律规定了国家支援方法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国家、地方自治体及事业单位的责任,明确要求设置城市中心地活性化本部,创立内阁总理大臣对基本计划的认定制度,使多元的民间主体的参与成为制度化,扩充了支援措施。(www.xing528.com)

而对《都市计画法》及《建筑基准法》的修订则主要是对大型商店设置的规定,即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小卖店铺等大规模吸纳顾客的设施只能在“商业”“临近商业”或“准工业”这三种地区开设,原则上不允许开设在“第二种居住”“准居住”或“工业”等地区。另外,“市街化调整区域”“空地区域”等地也原则上不能开设。如果要在“原则上不允许开店”的地区开店,地方自治体就必须对土地的性质进行变更。而超过1万平方米的餐饮店电影院、运动场及娱乐设施等也被看作是大规模聚集顾客的设施,同样属于规制的对象。

而对于创意城市来说,最为主要的法律是《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这部法律是为了“都市机能高度化及都市居住环境向上”而制定的,目的是“民间都市再生事业计划的认定,制订都市计划的特例等特别措施,进一步顺利地推进社会经济构造的转型,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及国民生活的向上”。其基本方针是对泡沫经济崩溃以后土地不良资产进行整理,积极地将民间活力向市中心地区诱导,提高城市中心地区的国际竞争力。该法律中所说的“都市开发事业”主要是指公共设施的土地合理且健全地利用以及为了增进都市机能而对公共建筑物及其用地进行调整的事业,也就是说尽量对已有的公共设施的建筑及其用地进行再开发。其中所讲的国际竞争力是指通过都市开发事业,提高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以便吸引更多的与国际活动相关联的外国居住者、来访者或滞留者。该法律还规定都市再生管理机构在计划改造指定区域或发布有关政令时必须听取相关地方公共团体的意见并尊重他们的意见。这就保证了创意设计者或事业开发者的自主性和创意性。该法律有六章八十四条,除上述几个方面以外,还对有关都市再生安全保障计划、民间都市再生事业计划的认定、都市再生步行者路径的协商、都市再生安全保护设施的协商、都市计划决定权限的让渡、道路整备权限的让渡等诸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创意城市的切实可行与安全运转。

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推进创意城市的发展,只是对“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制订了一个框架,让创意城市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自由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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