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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框架及其方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选取了六本较具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以期充分展示法理学界对法律实施理论框架的勾勒。他将“法律实施与实现”问题摆在了“法的遵守”一章下面。由此可以推断,法律监督、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或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运行诸要素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其框架见图3。沈宗灵教授认为,无论是广义的监督还是狭义的监督,“两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11]法律监督是保障或促进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

法律实施框架及其方法

笔者选取了六本较具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以期充分展示法理学界对法律实施理论框架的勾勒。

第一,张文显教授将《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分为六编,在第四编“法的运行”部分设“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职业”及“法律方法”四章。其中,“法的实施”一章分为三节,分别为:“守法”“执法”“司法”。其框架见图1。

图1 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部分结构示意图

第二,沈宗灵教授将《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分为四编,在第四编“法的实施和监督”部分设“法的实施”“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及“法律实施的监督”五章。其中,“法的实施”一章分为四节,分别为:“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效力”“法律实效”及“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在“法的实施的概念”一节又谈了四个问题,分别为:“法的实施的含义与意义”“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及“法的适用”。其框架见图2。

第三,张正德教授将《法理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分为四编,在第二编“法的制定与实施”部分设“法的制定”“法的渊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法的实施”“法的效力与冲突”“法律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责任与法律监督”八章。其中,“法的实施”一章分为三节,分别为:“法的实施概述”“法的适用”“主要司法制度”。

图2 沈宗灵教授的《法理学》部分结构示意图

第四,卓泽渊教授将《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分为四编,在第三编“法的运行理论”部分设“法的运行概述”“立法”“法的适用”“守法”“法律监督”五章。其中,“法的运行概述”一章分为三节,分别为:“法的运行概念”“法的实效”及“法的实现”。他没有采用“法律实施”这样一种表述,而是将立法、守法、司法、监督都视为法律运行的内在要素。

第五,高其才教授将《法理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分为五编,在第三编“法律运行论”部分设“法的创制”“法律形式与效力”“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监督”“法律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责任”“法治”及“法律职业”十一章。他将“法律实施与实现”问题摆在了“法的遵守”一章下面。

第六,李清伟教授将《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分为七编,在第三编“法的运行论”部分设“法的运行概论”“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六章,没有单独设“法的实施”一节。

对以上教材进行梳理(见表1),现作如下总结。

表1 《法理学》教材部分结构对比统计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著作目录整理而得。

(一)法律实施的编写体例(www.xing528.com)

张文显、沈宗灵和张正德教授对“法律实施”的编写都采用了专章单列的形式,但沈宗灵教授是将“法律实施”置于“法的实施与监督”一编之下;张文显教授则是将“法律实施”置于“法的运行”一编之下;而张正德教授则是将“法律实施”置于“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编之下。卓泽渊、高其才和李清伟教授没有设立专章去论述法律实施,而是将相关内容设在法律运行部分,分而论之。正如刘作翔教授所言,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我们的法理学教材通常都设有“法律实施”这样一个专章,但可能因其涉及的问题太大,后来的教材写作把它肢解到了具体的执法、守法、司法等章节中去了,以致现在的教材中很难再找到“法律实施”一章。[8]

(二)法律实施与法律运行的关系

李清伟教授认为,法的运行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意图及特有的方式进行的一种运动状态,因而涵盖了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监督等环节。[9]卓泽渊教授认为,法的运行指法按照一定的意图和特有的方式的运动状态,即从创制到实施,再到实现的运动过程。[10]由此可以推断,法律运行的范围要大于法律实施。从学者们的著作框架(见表2)可以看出,除卓泽渊教授未将执法单独列出,张文显教授未将监督单独列出以外,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法的运行理论基本包含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监督五大要素。

表2 法律运行理论内容对比统计表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著作目录整理而得。

(三)法律实施与法律创制的关系

从学者们的编写体例上看,立法与实施当属并列的两种法律活动。例如,张正德教授的《法理学》第二编为“法的制定与实施”;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第十六章为“法的制定”,第十七章为“法的实施”;沈宗灵教授《法理学》第三编为“法的制定”,第四编为“法的实施和监督”。

(四)法律实施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从编写体例上来看,除张文显教授以外,其他五位学者都在教材中单独设立了“法律监督”一章且“法律监督”基本是与“立法”和“法律实施”或“执法”“司法”“守法”相并列的。由此可以推断,法律监督、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或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运行诸要素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其框架见图3。沈宗灵教授认为,无论是广义的监督还是狭义的监督,“两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11]法律监督是保障或促进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王勇飞教授认为,法律实施侧重于执法、司法和守法,而法律实现除了这三者以外,还强调法律监督。[12]当然,从图3尚无法推知“法律实施”与“执法”“司法”“守法”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一部分将在后文继续深入分析。

图3 法律运行诸要素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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