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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法律保障与充分表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依照《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法》第七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集中反映了国家对教师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这一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这一基本权利具体化。《教师法》规定这一权利,既是搞好学校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根本需要。

教师权利:法律保障与充分表彰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依照《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的权利与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师法》第七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集中反映了国家对教师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下面,分别讲述这些权利的含义及意义。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含义是,教师根据所在单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量、具体任务要求,可以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内容和进度,对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凡教师已被学校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任用的,就必然享有并行使这一权利。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享有这一权利;虽取得了教师资格但尚未被任用的,不能实际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法地解聘教师,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教师是否实际行使这一权利,直接决定了教师是否真正能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因此,保障教师的这一权利,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剥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现实中,一些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任意“取消”教师的教育教学资格,虽聘用教师但并不真正使用教师的才干,或者压制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探索等做法,都是违背《教师法》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公民有言论、结社等的自由。《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这一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这一基本权利具体化。这一权利对教师这一类专业人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的基本含义是,教师在保证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和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等。教师从事这些工作,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发展自己的才能,也会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因此,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教师行使这一权利提供帮助和便利。教师从事这些工作即使与本职工作关系不大,所在单位也不能禁止。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各种类型、规格的人才和劳动者,其基本活动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中坚力量,直接承担着培养造就人才的任务。《教师法》规定这一权利,既是搞好学校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教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根本需要。这一权利的主要含义是,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因材施教,并可以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也可以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学习、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品行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公正的评价,并通过平时考查、考核,以及学期、学年、毕业考试及其他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成绩作出客观的评价。

由于教师行使此项权利将会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权利和利益,影响到学生的顺利成长,这就要求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坚持教育教学规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方式和标准来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滥用权利。要特别防止因自己个人的好恶而导致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指导不当,和对学生的品行、学业成绩评价不公,妨碍学生的顺利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这是一项关系到教师生活的基本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就是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聘任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工资报酬”通常包括国家规定的教师职务基本工资以及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其他各种津贴、政府的政策性补贴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在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方面依照《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措施。(www.xing528.com)

《教师法》规定这一权利,是从教师的劳动性质出发,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教师的劳动是专业性、社会公益性较强的劳动,而非简单劳动,也非盈利性劳动。这种劳动不应具备风险性,其得到相应的工资报酬和各种福利待遇应当是稳定的,有规范化的来源。正因为教师的劳动具有这种性质,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这一权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障。如墨西哥联邦教育法中规定:“国家给予教师合理报酬,以使他们有必要的时间备课和进行专业提高”。俄罗斯1992年教育法则以较大篇幅规定了保障教师的工资报酬及福利问题。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这一权利,在当前教师待遇不高,不少地区存在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情况下,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它使全社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教师工资,学校挪用、拖欠、克扣教师工资等都是一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办学,都应当严格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教师的工资报酬,切实保障教师的各种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这一权利可简称为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是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管理。其中,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教师早就一直争取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这一权利是确保教师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翁地位的需要,是维护教育管理专业性特点的内在要求。无论是教育行政管理,还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都要努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教师的创造性作用,以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如果把教师排除在教育管理系统之外,拒绝或阻挠教师行使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必然会妨碍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会引起严重的损失。

《教师法》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另外,规定教师的这一民主权利,也可以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创造条件,保障教师的这一权利,不得压制教师对教育管理的批评和建议,不得拒绝、妨碍教师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来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行使参与教育管理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各地不同层次的学校中开始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把它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进行试点。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教师群体的智慧,对于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保证学校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大多数中小学、高等院校成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及基本作用,既有利于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也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是关于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权利。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十分迅速,知识不断更新。表现在教育方面,成人教育迅速发展,终身教育的观点日渐深入人心,继续教育已被一些国家作为基本教育制度,并加以保障。在这种背景下,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促使教师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使教师不仅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能站在时代的前列,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教师不享有这一权利,或不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教师的这一权利,就必然导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渐下降,最终影响培养人才的素质。

为了保障教师的这一权利,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及时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如安排教师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及国外高校或科研单位进修,为教师通过电视、函授、研讨班的学习、交流提供帮助和便利。对于广大教师来说,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因时制宜。教师行使这一权利,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的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以上六个方面的权利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它们反映了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总体条件所给予教师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法律上给予教师的权利相比,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教师在事实上行使这些权利,依赖于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差很大,这在客观上必然会影响教师权利的实际行使。但《教师法》第一次把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集中起来加以法定化,为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尺度,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国家、社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供物质条件、给予精神鼓励、搞好服务、以及制定各种配套法规、规章等来保障教师享有的权利。对于教师来说,既要认识到这些权利对自身的意义,并努力通过合法的形式去行使这些权利,也要注意不得滥用这些权利,不得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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