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的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类案件通常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影响较大,通过听证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和具体细节,帮助行政机关作出更加合理、适当的行政决定,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听证的启动
听证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即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是指在行政机关欲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后,应当事人之要求而启动的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依职权启动听证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据案件需要,不经当事人之申请而主动启动的听证程序,这种行为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为行政法所禁止。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据案情需要主动启动听证程序。(https://www.xing528.com)
(三)听证程序
劳动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为了合理、有效地作出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将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听证程序是针对行政处罚中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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