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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中的智慧检务发展机遇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主要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监督,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较少。目前,检察机关为拓展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行政检察监督关键要素数据库和相关知识图谱,从网络上发现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可以预见,在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过程中,行政检察监督的智慧检务发展将迎来新的重要机遇。

行政检察监督中的智慧检务发展机遇

传统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主要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监督,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较少。根据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9条的规定,如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等三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无论执法检察监督还是公益诉讼监督,其案件线索均难以获取。随着政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应用,当下已经有条件打通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各自办理的 “案件信息孤岛”,建构国家执法大数据网络链,实现所有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

目前,检察机关为拓展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一是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两法衔接” 平台拓宽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来源。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有些地区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内部的侦监部门向民行部门开放其信息平台,并由专人负责从平台上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仅发现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还发现了许多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类案件线索,成效显著。二是直接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对接的信息平台。比如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与四十多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系统直接联网,在专业研判和关键信息抓取软件的支持下,已经具备将违法的行政执法信息直接推送给检察官的技术能力。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行政检察监督关键要素数据库和相关知识图谱,从网络上发现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比如山西省检察系统建立了公益诉讼网络信息专报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从网络上抓取公益受损的案件线索,派专人进行实地调查、筛选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指定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四是部分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相关部门案件库中建立公益受损预警系统,将重大公益受损案件及时推送给民行检察部门,以便于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的智能化移送。但以上举措均是个别检察院的尝试,国家层面尚未对此进行全面布局和有效推动。可以预见,在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过程中,行政检察监督的智慧检务发展将迎来新的重要机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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