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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部分法院的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比如针对违法占用土地或者海域进行建设的情形,国土资源或海洋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有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或裁定由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还有的法院拒收执行申请或接收后不予反馈,致使违法状态无法彻底消除。由此,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法院依法受理、裁定、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对于保障行政行为顺利执行到位十分必要。

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

从历史文化要素来看,中国传统政治体制长期呈现出一种强行政弱司法的格局,司法职务通常由行政官员兼任。为了保证管理效率和社会秩序稳定,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是必然选择。但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兴起,国家开始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2011年国务院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2年起实施的 《行政强制法》 均表明了国家治理该项行政权力的意志和倾向。实行行政决定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分离制度,在当时被视为我国行政法治的重大进步。然而,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部分法院的执行力量严重不足。如果大量行政非诉执行交由法院办理,反而会让法院演变成为实施行政决定的 “二传手”。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办理影响司法的中立性,最终发文中止了该项制度的施行。虽然2014年修改后的 《行政诉讼法》 第97条仍然保留了二元的行政强制执行结构,但未明确是否应该建立 “裁执分离” 机制。从两年公益诉讼试点情况来看,环境、国土资源领域的非诉执行难问题依旧比较突出。原因主要是法院不受理非诉执行或者受理后执行不到位。比如针对违法占用土地或者海域进行建设的情形,国土资源或海洋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有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或裁定由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还有的法院拒收执行申请或接收后不予反馈,致使违法状态无法彻底消除。由此,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法院依法受理、裁定、执行非诉执行案件,对于保障行政行为顺利执行到位十分必要。检察权的介入,解决了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改变了以往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推诿、掣肘的二元关系,在非诉执行领域形成行政机关、法院、检察机关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三元关系,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丰富拓展行政检察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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