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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条件的分类及优化探讨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分类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二分法居于主流的地位。[7]上述关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分类法中,三分法不是亦步亦趋地追随刑法的规定,而是试图超越刑法的规定,无疑具有积极的一面。三分法将客观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确实有商榷的余地。

目前,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分类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二分法居于主流的地位。在二分法下,又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分为不法侵害的条件和防卫方面的条件两类[4];第二种是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分为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性条件和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两类[5];还有一种是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分为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两类[6]。三分法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分为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三类,并认为前两类条件是定性条件,由此确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防卫行为;后一类条件是定量条件,由此体现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不失为防卫行为,但却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7]

上述关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分类法中,三分法不是亦步亦趋地追随刑法的规定,而是试图超越刑法的规定,无疑具有积极的一面。但从逻辑上看,三分法很难称得上科学合理的。因为按客观、主观相统一标准的分类与按定性、定量相统一标准的分类是两种大相径庭的分类方法,而形式逻辑的分类规则之一便是分类标准必须统一,将以不同标准划分出来的正当防卫成立条件混杂在一起,势必会产生分类重叠的逻辑错误。事实上,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是以客观与主观统一的标准分类的,定性条件与定量条件则是认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标准分类的,根本无法把它们统一起来。三分法将客观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确实有商榷的余地。而在二分法中,我们认为,第一、三两种比较恰当,而第二种分类似乎存有疑问。第二种分类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分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可能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正当防卫的任何一个条件,应当说都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为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同时,正当防卫的任何一个条件都决定着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8]因此,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人为地区分为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可能是有失妥当的。第一种分类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分为不法侵害的条件和防卫方面的条件两类,似乎有割裂不法侵害与防卫之间的联系,但它具有清晰明确、易于为司法实践所把握的特点,故也不乏合理性。第三种分类强调了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对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体现,从此角度而言,也是合理可取的。但“从各国刑法典的规定看,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均从侵害与防卫两个方面来考量。”[9]我国也有学者指出:“正当防卫是由两方面组成的,一方面是不法侵害行为,另一方面,是防卫行为,也就是侵害者和防卫者的矛盾对立的统一。”[10]因此,本书为了充分彰显正当防卫“正”对“不正”的性质,并且呼应本书整体的逻辑架构,倾向于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分为权力限制要件(即侵害要件)与权利保障要件(即防卫要件)。其中,正当防卫权力意蕴之限制,主要来自对不法侵害条件的要求,包括“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存在”与“不法侵害必须在进行”等条件,正当防卫权利意蕴之保障,主要包括“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与“防卫行为不能超过防卫限度”等条件。(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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