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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概述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丝毫不影响各国政府对人权问题以及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并将人权保护的宗旨贯彻于相关的立法中。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通常表现为公民权。正是在上述的矛盾中,刑法中的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得以充分显现。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法的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刑法通过惩罚犯罪,而最大程度上对被害人的权利予以保障,为在法治国家确立法律的信仰提供安全基础。其二,对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是刑法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内容。

人权保障在刑法中的概述

人权问题是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鉴于法西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肆意践踏,人权问题日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拉开了现代国际人权保护的序幕,1953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及基本自由保护公约》则将人权保护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确立了目前最为有效的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

“人权”作为一个概念,其内涵的界定一直以来成为困扰各国学者的难题。但这丝毫不影响各国政府对人权问题以及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并将人权保护的宗旨贯彻于相关的立法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历来非常重视对于公民的人权保障问题。例如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另外,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中,增加一款“尊重和保障人权”,此举意义重大,更体现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

而在刑法学界,人权保障更是成为刑法的最重要的机能,马克思甚至将刑法盛赞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就是极力推崇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在全球一体化加速以及我国批准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即《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宏观背景下,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主义制度的宗旨,本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实现人的价值,因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治应当是最为尊重人权、最有力地保护人权的;而且,社会主义人权的内涵应当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平等。所以,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转变,尊重和保障人权日益得到国家的关注与重视。”[33]

然而,作为普遍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与刑法人权保障之“人权”究竟是不是具有相同的含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相通,是我们首先必须面临的问题。(www.xing528.com)

从十七八世纪提出人权的思想到今天,无论从形式上抑或是从内容上,人权概念都有了较大的变迁。“人权从单纯的政治权利扩展为包括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权利,从少数消极权利变为积极权利,从个人权利扩展为集体权利,可以说,当今的人权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34]然而,这并没有具体解决人权的定义问题。究竟什么是人权呢?我们认为,根据人权的起源以及人权的现实状况来看,人权是一种作为人类成员而具有的权利,即人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权利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们界定相互关系的一种特殊方式。从权利享有者角度看,最普遍的权利就是人权。人权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的权利,而是全体人类成员的权利,最大普遍性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从人权的内部结构看,人权可以包括三种存在形态[35]:一是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从应然视角对人权进行透视,应有权利实际就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事实上,人权首先应当视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说,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二是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就转化为法定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通常表现为公民权。而公民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三是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是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是从实然状态对人权予以揭示。应有权利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能从观念层面落实到现实层面。

人权的范围相当广泛,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最早确立的人权,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第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参政的自由等。第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制定为标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确立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人们作为国家、民族等共同体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五,特殊群体的人权。这里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指社会中处于弱势的群体。

而人权保障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促使人权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其中,人权保障的手段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的手段。而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是最为严厉的,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刑法就会“挺身而出”,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36]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其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社会,使社会免遭违法犯罪的侵害。但是,作为一种权力,刑罚权如果不加以限制,任其扩展,难免会有践踏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之嫌。正是在上述的矛盾中,刑法中的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得以充分显现。在我们看来,在刑事法领域,人权保障可以细化为被害人权利保障、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及一般人权利的保障。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法的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刑法通过惩罚犯罪,而最大程度上对被害人的权利予以保障,为在法治国家确立法律的信仰提供安全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刑事法律所关注的正是公民的民主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最基本的权利。通过将那些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刑法对公民权利特有的保护功能。此为其一。其二,对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是刑法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内容。在现代刑事法律关系中,被指控为有罪的公民与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表明:被告人尽管被指控为有罪,但并不因此而处于完全丧失权利而被动地成为司法客体的地位,被告人的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区别于封建专制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随着无罪推定制度的确立和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建立,被告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并予以保障。”[37]正如日本著名学者西原春夫先生指出:“刑法还有保障机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利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机能。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制裁的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命令实施科刑,同时当其他条件不具备时,就禁止科刑。”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刑法是被告人(或者称犯罪人)的大宪章。其三,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还表现在刑法对于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的保障。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由于保障的个人不同,实际机能有异,具有作为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和犯罪人的大宪章两种机能。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处以刑罚,在此意义上,刑法就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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