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领域中,有着“智力成果”这一概念,将作品界定为一种智力成果。除了“智力成果”概念之外,还有着思想、表达等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著作权法理论的基石。但从科学角度上看,这些概念存在着以下两个严重缺陷:一是直观思辨。所谓直观,就是很多核心概念直接诉诸人的感觉,比如,“智力成果”概念就是建立在感性经验基础上,所以易为人们所接受。所谓思辨,就是缺少可证伪性。比如,什么是思想,什么是表达。这些概念内涵模糊、外延不清,内容抽象、单薄。二是素朴整体观。也就是说,人们对智力成果、思想、表达等概念,只能在整体上进行把握,很少能够深入到对象的内部,研究其内在的结构,包括具有哪些构成要素、这些要素具有哪些外在的功能,以至于对作品的认识总是流于平面化,难以深入其中探究著作权成立、保护的一般规律。
概念是一个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石,一个相对成熟的学科总有其一套独立的、抽象化程度迥异的概念体系,并通过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各种层次上的命题,由此形成整个学科的理论体系。著作权上的很多概念存在着上述两个严重缺陷,因而并非科学概念,直接导致了著作权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上的严重问题:
首先,无法有效地解释著作权法上的其他概念和制度。以作品独创性为例。在知识产权法上,只要对作品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智力成果”的层面上,就难以对作品独创性做出科学的解释。众所周知,“智力成果”本身就是个极不确定的思辨性概念,要界定“智力成果”的独创性更是一件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在独创性问题上,要么是经验性的界定,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并非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即具有独创性;要么是玄学性的思辨,以是否显示作者的个性或创作高度作为判断标准。而“个性”、“创造高度”等概念并不比“独创性”更易于理解,实际上是什么也没有解释。可以说,只要对作品概念没有一个科学的界定,人们对作品的独创性之理解就只能在经验描述和玄学思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
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概念是司法推理的有价值的工具,[1]非科学的概念有碍于司法推理的进程。法学概念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产生了极大的模糊性和随意性。比如,在审理侵犯著作权案件时,人们通常会使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认为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而专利权则保护思想,不保护表达。为了防止社会公众不受限制地利用思想,必须获得专利权。但什么是思想,什么是表达,从来都是一笔糊涂账。人们也搞不清楚究竟是作品中包括思想和表达两个部分,还是认为作品就是一种表达,而思想则存在于人的脑海之中。法院往往将需要保护的东西称为表达,将不需要保护的东西称为思想。这样,本来作为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起点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却往往成为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终点,赋予了法官过大的司法裁量权,无法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说到底,根本原因在于思想和表达并非科学概念,人们无法对其内涵外延进行实质性地界定。
著作权法学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上述缺陷,就是因为缺少一个科学的研究方法。由于缺少科学的研究方法,不能借助于其他学科中的理论,不能对著作权法上的概念进行清晰地界定。只能通过感性经验方式“创造”出“智力成果”概念,通过抽象思辨的方式“创造”出“思想”、“表达”等概念。因此,著作权法理论体系的创新首先就是一个著作权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就没有科学的理论体系。
研究方法创新的捷径就在于借助其他学科已经成熟的理论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研究方法,以此来建构著作权法理论体系。本书综合采用了符号学、信息学和系统论方法。其中,现代符号学主要是由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建立的。索绪尔认为,符号是“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二元关系,“能指”是语言符号的“音响形象”,“所指”是符号所表达的概念,也就是符号的意义。[2]从符号学和信息学相互关系视角上看,符号意义实际上是一种以符号方式体现出来的信息。[3]这种信息从符号使用者角度上看,是其要表达出来的思想情感信息;从符号解读者角度上看,是其通过对符号的感知和解读后所能够获得的信息。[4]系统论是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创立的。人们通常把系统界定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
深度思考 信息是一个争论颇多的尚无定论的概念,不同的学科对于信息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信息概念尽管种类繁多,但都是基于不同学科之需要建构而成。信息可以划分为两种:一是客观信息;二是主观信息。其中,客观信息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或关系,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主观信息也称为人文信息或精神信息,是对自然信息的认识和反映。主观信息分为感知信息和再生信息两种。其中,感知信息是客观信息作用于人之感官后所产生的一种主观信息,是人在感知阶段所获得的信息。[5]再生信息是主观信息的高级阶段,是人对感知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后创造的新信息。再生信息根据其存在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存在于人脑中的再生信息;另一种是以符号方式蕴含的再生信息,也就是符号信息,其实就是符号意义。
延伸阅读 著作权法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除了符号学、信息学和系统论以外,还有通行于各个学科中,并为著作权法学所应用的其他研究方法。比如,抽象具体分析法、历史与逻辑统一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等。我们在应用这些分析方法的时候,往往以著作权法学中的各种既定的概念为前提,并没有对基本概念进行反思和重构,这就决定了包括经济分析方法在内的适用于各个学科的方法不能成为著作权法领域中的基本方法。
本书的理论支点是:依据符号学、信息学和系统论,建构一个仅仅适合于知识产权法的知识概念。所谓知识产权法上的知识,就是具备各种功能的符号组合,也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具有符号形式和符号信息两个层次上的各种要素以及不同的系统功能。其中,商标就是具有实用销售功能的知识,发明则是一种具有实用技术功能的知识,作品就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知识。这样,我们可以通过整合作品与商标、发明等知识产权对象之间的关系,厘清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区别,在著作权法的外部实现科学化。另外,在著作权法上,作品是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著作权法上的其他一切概念和制度都应当直接间接地建立在作品概念基础上。在科学的作品概念基础上,可以解释、推导出著作权法上的其他概念和制度,探究著作权成立和保护的一般规律,研究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的关系,在著作权法的内部实现科学化。由此,本书在尝试着运用科学方法、建构科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以下一系列科学化观点。围绕这些基本观点,采取教科书写作模式,辅以大量的案例分析和阅读材料,尽力为著作权法提供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和框架体系:
第一,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作品的一种有限支配权,人格说和激励说构成著作权法的两大立法基础,由此形成了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两种立法模式,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采用了英美模式。英美模式比大陆模式更符合民法的理论逻辑,更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整体制度架构上倾向于大陆模式,但在制度的灵魂以及一些具体制度方面,则倾向于英美模式。这是一部以大陆模式为骨架,以英美模式为灵肉的立法。值此著作权法修改之际,应当全面回归《大清著作权律》的立法模式。
第二,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知识,由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两种要素构成。作品总体上可以区分为静态作品和动态作品,这个分类可以有效地解释剧本和戏剧、舞谱和舞蹈、乐谱和音乐等作品之间的关系。
第三,表演者不是邻接权主体,本身就是著作权主体,就是作者;同时,应当消除人格说的残余理念的影响,赋予单位作者以完整的著作权,单位具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各种著作权。(https://www.xing528.com)
第四,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在于作品中具有一定的增量知识,独创性具有表层、中层和深层等三个不同的层次;其中,中层独创性是决定作品可版权性的基础性条件,深层独创性则是决定作品可版权性的奢侈条件。
第五,著作权有两种性质的权能,一种是使用权能,另一种是辅助权能。其中,辅助权能又可以划分为公益性辅助权能和私益性辅助权能两种。著作权人可以为他人设定各种著作用益权。
第六,著作权保护范围既是个案中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也涉及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从功能分析角度上看,著作权法仅仅保障作品的精神功能得以实现。从要素分析角度上看,存量知识以及增量知识中的公共知识均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现行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公共知识分析方法均难以有效地确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第七,人格权的对象是各种人格要素,随着科技的发展,部分人格要素符号化,形成各种人格符号。这些人格符号有可能成为民事权利的对象,由此形成了一种迥异于人格权的人格符号财产权,与著作权近似,因而是一种邻接权。建构人格符号财产权制度既有助于维护人格权制度的统一性,醇化人格权理论,也有助于分析一些疑难案件以及社会现象。
第八,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剽窃与署名权联系在一起,剽窃行为的要害就在于不当署名。剽窃行为可能损害作者的私益,必然损害社会公益,因而需要被全部纳入到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方式则需要考虑剽窃者的主观过错、剽窃后果等各种因素,予以灵活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剽窃行为,又不至于造成滥诉现象。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2]参见[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2页。
[3]参见肖峰:“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4]符号使用者和解读者对于符号意义的理解往往是不一致的,经常会出现误解、少解、多解等现象,但这不影响符号意义成为一种信息。参见陈宗明、黄华新主编:《符号学导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5]关于感觉信息和知觉信息的加工过程,可以参见梁宁建:《当代认知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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