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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特许权制度下的许可证法和著作权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女王于1662年颁布了第一个许可证法,正式建立了行政特许权制度。比如,特许权存续期间差别很大,一般为7年,皇家认为有必要,得予延长。所以,从法理上讲,非法作品也具有著作权,但在行政特许权时期,非法作品不会获得特许出版的机会。

行政特许权制度下的许可证法和著作权

著作权制度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随着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大规模的印刷成为可能,推动了图书市场的形成,这就使得图书出版有利可图,直接诱发盗版行为。但当时正处于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出版界以古典作品的出版为重点,几乎看不到当世作者的作品。对古典作品的发现、整理、排版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但盗版又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出版商需要得到政府的保护,排除他人出版特定作品的机会,以保证其投资收益。对于政府而言,也需要通过控制出版行为来控制思想的传播。上述两个方面的需要直接催生了出版特许权制度。这一制度始见于十五世纪的威尼斯,出版商为了垄断某些图书的印刷和销售市场,防止同行竞争,往往将书稿提前送给政府审查,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特许权。在英国,女王于1662年颁布了第一个许可证法,正式建立了行政特许权制度。

行政特许权制度是著作权制度的前身,著作权的一些理念和制度从行政特许权制度中孕育出来。同著作权制度相比较,行政特许权制度具有以下一系列特点:

第一,行政特许权属于一种行政特权,是皇室或政府行政许可的产物。在行政特许权制度下,是否授予出版许可、出版许可的具体内容、出版许可的有效期限,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需要考量各种因素,包括一些偶然的因素。比如,特许权存续期间差别很大,一般为7年,皇家认为有必要,得予延长。而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不需要特别的行政裁量,其内容、期限等均为法定,无法进行裁量。(www.xing528.com)

第二,行政特许权的主体是出版商,偶尔也有作者,但事实上作者往往缺少出版能力,因而无法独享此项特权,特权之最终受惠人仍为出版商。行政特许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维护出版商的利益,通过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促进图书市场的繁荣。作者主要是享有习惯法上的自然权利,包括出版决定权、出售原稿给书商之权等,作者的权益主要是通过习惯、契约等方式得到保护。而著作权则以作者利益保护为核心,通过对作者利益的保护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

第三,行政特许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在于思想控制,通过图书审查禁止不合统治者口味的图书出版。而现代著作权制度一般不具有这样的功能,非法的图书只要其具有独创性,仍然具有著作权。只不过国家另行制定出版物管理方面的法律,通过这些法律制止非法图书的出版。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一般不具有思想控制的功能。所以,从法理上讲,非法作品也具有著作权,但在行政特许权时期,非法作品不会获得特许出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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