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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记者对新闻报道角度的思考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时事新闻”,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总的来看,凡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内容的新闻,如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特辑等都是非时事新闻,属新闻作品。从新闻报道的角度上看,欧阳修写的算是时事新闻。既然要注明出处,无疑是承认了时事新闻作品的“署名权”。

时事新闻:记者对新闻报道角度的思考

所谓“时事新闻”,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仅由“五个W”新闻要素(when,who,where,what,why)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比如,“美国肯尼迪总统于1963年在德克萨斯州遇刺身亡”这则消息就不是作品。时事新闻不被认为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理由有三个:第一,时事新闻的表达方式是有限的,甚至是唯一的;第二,为了促进信息流通的需要;第三,过于简单、微小,自然不构成作品。

新闻作品。现代社会中纯粹的对时事新闻进行单纯的文字报道是为数极少的,除了报刊、电台在报道新闻时要采取此种形式。一般而言,报道新闻都涉及调查报告、新闻评论、特写等;报刊中还有新闻图片;电视新闻更是图文并茂,影像制作与新闻信息高度结合。这些都构成了新闻作品。总的来看,凡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内容的新闻,如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特辑等都是非时事新闻,属新闻作品。比如,某电视台对“9·11事件”中飞机撞击世贸大厦进行了直击现场报道,播放在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其中包括有整一过程的实况录像,有主持人的对事件的报道、主持人的评述、其他人的议论和相关的其他介绍,构成了一辑特殊新闻直击报道。在这里,实况录像不是“时事新闻”,主持人说的话不是“时事新闻”,其他的评述、议论同样也不是“时事新闻”。

总结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的关系。时事新闻其实包含于新闻作品之中,是新闻作品中关于时间、事件、任务等信息的简单叙述,而新闻作品则包含了更多的评论性、描述性的部分。比如,关于“9·11事件”,只有这句话才是时事新闻,“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其他新闻单位对此信息的披露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相反若是私自将整套节目剪接过来为己所用则构成侵权,侵犯了新闻作品著作权。(www.xing528.com)

延伸阅读 宋代大文学家欧阳修,有一天和几个年轻人在一起,刚好看到一匹奔马把一条躺在路旁的黄狗给踏死了。欧阳修要求年轻人将刚才的情景写出来。一个年轻人写道:“劣马正飞奔,黄犬卧通途。马从犬身践,犬死在通衢。”欧阳修看了摇摇头,觉得太啰唆。另一个年轻人思索了一会儿写道:“有犬卧通衢,逸马踏而过之。”欧阳修听后笑道:“像你们这样修史,一万卷也写不完。”那三人于是连忙请教:“那你如何说呢?”欧阳修稍加思索写下六个字:“逸马毙犬于道。”从新闻报道的角度上看,欧阳修写的算是时事新闻。如果有人详细地描述逸马从何处逃逸,牲畜圈里还是人手中的缰绳?马如何杀犬,踏杀还是踢杀?道况如何,是大道还是小路,路边还是路中央?写出来的东西就是新闻作品。不过,上面故事中的这首诗是作品,尽管不是新闻作品。

深度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6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既然要注明出处,无疑是承认了时事新闻作品的“署名权”。这种制度安排颇令人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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