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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作品的演绎与著作权保护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的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比如话剧、歌剧、广播剧、京剧等。总之,戏剧是由动态的表演行为构成的作品,声音、体态以及其他各种道具、服饰等均为构成戏剧作品的元素。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剧本排演戏剧,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但是对于戏剧本身依然具有著作权。宜昌市歌舞剧团在宜昌市、湖北省和第五届中国艺术节上演出该剧获得成功。

戏剧作品的演绎与著作权保护

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的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比如话剧歌剧广播剧京剧等。

以话剧为例,话剧指以对话为主的戏剧形式。话剧虽然可以使用少量音乐、歌唱等手段,但主要叙述手段为演员在台上无伴奏的对白或独白。话剧本是一门综合性艺术,剧作、导演、表演、舞美、灯光、评论缺一不可。在话剧作品中,作品元素包括舞台背景、灯光、化妆、服饰以及演员的姿态、动作、对话、独白。在这些作品元素中,最为重要的是人物之间的对话。说到底,话剧区别于其他剧种的特点是通过大量的舞台对话,通过对话来展现剧情、塑造人物、表达主题。而人物形象、剧情、思想观点等构成话剧作品的内在要素。

再以京剧为例,京剧是中国的“国粹”,已有200年历史。在京剧中,唱、念、做、打是京剧表演的四种艺术手段,也是京剧表演四项基本功。脸谱也是京剧的一个重要特色。在人的脸上涂上某种颜色以象征这个人的性格和特质、角色和命运,是京剧的一大特点,可以帮助理解剧情。比如,红色的脸谱表示忠勇义烈,如关羽姜维常遇春;黑色的脸谱表示刚烈、正直、勇猛甚至鲁莽,如包拯张飞李逵等;黄色的脸谱表示凶狠残暴,如宇文成都、典韦;蓝色或绿色的脸谱表示一些粗豪暴躁的人物,如窦尔敦、马武等;白色的脸谱一般表示奸臣、坏人,如曹操、赵高等。这些唱、念、做、打等表演行为和脸谱构成作品的一个个元素,这些元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台完整的戏剧,蕴含着特定的剧情、人物形象、历史背景等作品要素。

总之,戏剧是由动态的表演行为构成的作品,声音、体态以及其他各种道具、服饰等均为构成戏剧作品的元素。戏剧作品因而不同于静态的剧本,剧本只是文字作品,与戏剧的符号元素不同,由此带来的审美感受也是不一样的。剧本和戏剧之间是原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关系,戏剧构成剧本的改编作品。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剧本排演戏剧,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但是对于戏剧本身依然具有著作权。

案例解读 上诉人陈民洪于1991年8月创作出反映土家族民情风俗的舞剧剧本《土里巴人》。1993年5月,被上诉人宜昌市文化局将《土里巴人》剧本调到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同年10月,被上诉人宜昌市文化局、宜昌市歌舞剧团聘请被上诉人门文元为总编导,并由上诉人陈民洪修改完善该剧本,陈民洪在门文元、施兆淮、付正道、蓝东等人提出一些修改性意见后,先后几易其稿,最后于1994年3月28日定稿。有关专业人员为该剧进行了作曲及音乐、舞美设计,该剧由宜昌市歌舞剧团公开上演。宜昌市歌舞剧团在宜昌市、湖北省和第五届中国艺术节上演出该剧获得成功。文化部为此颁发了“文华大奖”,上诉人陈民洪获得湖北省文化厅颁发的《土里巴人》编剧特等奖及宜昌市文化局颁发的创作特等奖。1994年期间,上诉人陈民洪署名编剧,先后在《剧本》、《民族大家庭》等刊物上发表《土里巴人》剧本,并在1994年第4期《楚天艺术》杂志上发表该剧本后声明:“本剧本未经作者许可不得随意使用”。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期间,被上诉人彭万廷、刘君励在《人民日报》、《戏剧电影报》等报刊上发表宣传介绍《土里巴人》的文章时,称《土里巴人》是宜昌市歌舞剧团创作的。1995年元月,被上诉人门文元接受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的委托,为《土里巴人》在中央电视台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出,按照晚会的时间安排对该剧进行浓缩、改编时,将“抹黑”改为“抹红”(剧本原作,土家族男女青年恋爱时,女青年手上抹满锅烟黑灰将小伙子抹成大黑花脸,小伙子又反过来抹到对方脸上)。1994年底,被上诉人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印制了介绍土家风情、宣传宜昌的95年台历,该台历引用了部分《土里巴人》剧本的歌词和剧情简介,虽署名编剧为陈民洪,但未经上诉人陈民洪的同意。该台历印制后发送给了会议代表及来宾。1996年5月,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应邀赴香港演出,在演出节目单宣传册上均未署编剧陈民洪之名。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演出《土里巴人》剧164场。其中营业性演出42场,门票收入173730.8元,未向陈民洪支付报酬。

在该案中,原告陈民洪享有著作权的是《土里巴人》舞蹈剧本,是一种文字作品。而宜昌市歌舞剧团通过动作编排、服装、道具、设计、音乐、作曲等再创作形成的舞台节目《土里巴人》,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其对舞剧《土里巴人》享有的只是表演者权,这是一种邻接权,并非一种新的独立的著作权。依据本书的观点,舞剧《土里巴人》是剧本《土里巴人》的演绎作品,宜昌市歌舞剧团对舞剧享有著作权,但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受制于原著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著的著作权。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后来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印制台历、赴港演出、改编后在央视演出等等,侵犯了上诉人陈民洪的著作权。

【注释】

[1][美]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刘大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www.xing528.com)

[2]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4]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5]李·R.波布克:《电影的元素》,中国电影出版社1986年版。转引自陈旭光:《电影艺术讲稿》,新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109页。

[6]李·R.波布克:《电影的元素》,中国电影出版社1986年版。转引自陈旭光:《电影艺术讲稿》,新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7]参见陈旭光:《电影艺术讲稿》,新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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