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深层独创性与作品版权性的意义

深层独创性与作品版权性的意义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层指作品所要表达的以及作品所具有的深层次的意义取向。对于作品的可版权性而言,主要应当考量有无新作品的存在以及新作品价值的有无,但深层独创性仍然可以作为一个非必要的考量因素。这些论文具有新观点、新材料,具有深层独创性,能够获得著作权。一审判决众被告向上海市测绘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深层独创性与作品版权性的意义

深层指作品所要表达的以及作品所具有的深层次的意义取向。对于科学作品而言,深层主要是表达了一定的思想观点;对于事实作品而言,深层就是作品所提供的特定信息;在艺术作品中,深层表现为作品的意蕴。黑格尔说:“意蕴总是比直接显现的形象更为深远的一种东西。艺术作品应该具有意蕴。”[25]一般而言,科学作品和事实作品深层所反映的思想观点或信息具有可确定性。但艺术作品的意蕴常常体现为一种哲理、诗情或神韵,往往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需要欣赏者反复领会、细心感悟,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和朦胧性。尽管如此,它却是艺术作品具有不朽的艺术魅力的根本原因之所在。[26]

深层独创性要求作品具有创造性的思想观点、新颖的信息或独特的艺术意蕴,因此,深层独创性最终决定了作品艺术价值、思想价值和信息价值的高低。如果不具有深层独创性,作品的价值就是有限的,就不能给人以前所未有的艺术享受、深刻的理性指导或全新的信息导航。实际上,在整个知识世界中,具有深层独创性的作品居于少数,并非任何作品都具备深层独创性。

深层独创性难以作为作品可版权性的要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对于作品价值的高低,往往不容易形成共识;其次,如果以深层独创性为可版权性的要件,势必将大部分作品排除在外,无法促进科技文化的繁荣。对于作品的可版权性而言,主要应当考量有无新作品的存在以及新作品价值的有无,但深层独创性仍然可以作为一个非必要的考量因素。也就是说,如果科学作品能够具有创造性的思想观点,或是艺术作品具有深厚的艺术底蕴,或是事实作品提供了新信息,从“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角度上,[27]可以很容易地判断其具有独创性,能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深度思考 某学者撰写了很多论文,有一天,他根据发表时间将之进行汇编出版。这些论文具有新观点、新材料,具有深层独创性,能够获得著作权。但是由于仅仅是现有论文的简单汇编,论文集的知识都是现存的各种知识,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作者对论文集没有著作权,除非其在论文集的编排上具有某种创新,产生中层独创性;或者在整理成集时,对论文进行了较多的修正和处理,形成了新思想、新观点,从而具有深层独创性。

案例解读 1999年9月,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通公司)前身摩天网络公司与上海市测绘院就“数字化道路图”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上海市测绘院以1∶2000比例的数字化道路图为开发“上海城市通”网站项目及制作CD-ROM光盘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时间三年,测绘院每年提供一次最新更新资料,摩天公司共支付资料使用费33万元,而道路图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测绘院,摩天公司方面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合同期满后测绘院发现,2002年9月起,城市通公司先后与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汽车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合同,根据需要分别为他们定制相关的电子地图等,而运用在这些项目中的基础数据正是三年前测绘院提供的版本。同时,城市通网站还开通网络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等有偿服务,并与电信黄页、搜房网等多家网站建立了链接关系,致使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于是,测绘院将城市通公司、相关企业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站经营者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分两案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虽然任何地图均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但在运用符号系统和地图制图原则来表示同一地理现象时则会体现出不同测绘者各自不同的综合处理方式,电子地图作为著作权法所界定的地图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其著作权当然同样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一审判决众被告向上海市测绘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在该案中,涉案地图是否具有著作权并没有引起重视,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法院,都没有质疑过涉案地图的著作权问题。其中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地图被明确地界定为作品的一种;第二,在本案中,涉案地图是原告花费众多的人力、物力后测绘、制作出来的,是前人所没有的,这种情况下,自然就应当具有著作权。

地图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体现在三个层次上:表层独创性,主要是指绘制人员在不违反行业制图规范及惯例的前提下,运用各种颜色、线条和符号,以其认为最佳的表示方法,将允许自由移动、变化的地理要素的表示形式,如地名的大小、字体及标识方式、特定地理信息(如知名建筑)的标识方式,地图整体的色彩安排,同他选择的适宜的比例尺经纬网的形状一并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中层独创性,地图绘制者将线条、颜色、文字、数字、符号等在载体上加以表现,使地图在保持真实性、客观性的同时,体现出一定的艺术性,具有审美功能。深层独创性,指地图作品体现了各种新颖的地理信息,这些信息是地图制作者测绘出来的,付出了众多的劳动,是地图作品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构成地图作品深层独创性的源泉。如果一幅地图上面的各种标志都是通用的,也没有任何艺术性和审美功能,还没有提供新的地理信息,这幅地图很可能就不构成地图作品。

【注释】

[1]参见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2]参见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3]参见冯晓青、冯哗:“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5期。

[4]参见韦之:《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5]See Elizabeth F.Judge & Daniel J.Gervais,“Of Silos and Constellations:Comparing Notions of Originality in Copyright Law”,Cardozo Arts & Ent.L.J,27(2009),380.

[6]See Jessica Litman,“The Public Domain”,Emory Law Journal,39(1990),967.

[7]See Interlego A.G.v.Tyco Indus.Inc.,U.K.R.P.C.p.371(1988).

[8]See Richard A.Mann et al,“Starting From Scratch:A Lawyer’s Guide to Representing a Start-Up Company”,Ark.L.Rev.,56(2004),785.(“The novelty requirement means that the invention must be new and not previously patented,described,or otherwise anticipated.”)

[9]See Abraham Drassinower,“A Rights-Based View of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in Copyright Law”,Can.J.L.& Juris.,16(2003),12.

[10][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43页。(www.xing528.com)

[11]See Burton Ong,“Originality From Copying:Fitting Recreative Works into the Copyright Universe”,I.P.Q.,2(2010),174.(In this context,the originality criterion approximates to the“novelty”standard used in patent law,where the author of the derivative work has to show that he has added something that was not already found in prior art).see also Alfred Bell & Co.v.Catalda Fine Arts,191 F.2d 99,104-05,90 U.S.P.Q.153(2d Cir.1951).(in the case,novelty has a limited use in determinations of originality).

[12]Gideon Parchomovsky和Alex Stein将作品的独创性分为三个层次:高度独创性、一般独创性、细微独创性或无独创性,不过,没有指出划分的具体标准。See Gideon Parchomovsky,Alex Stein,“Originality”,Va.L.Rev.,95(2009),1525.

[13]参见彭吉象:《艺术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14]参见赵炎秋、毛宣国主编:《文学理论教程》,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108页。

[15]参见彭吉象:《艺术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

[16]参见邱振中:《书法的形态与阐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7]See Howard B.Abrams,“Originality and Creativity in Copyright Law”,Law & Contemp.Probs.,55(1992),41.

[18]See Paul Goldstein,Copyrity,Patent,Trademark and Related State Doctrine: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yty Law,Foundation Press,2002,p.610.

[19]常书鸿:《九十春秋——敦煌五十年》,浙江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

[20]敦煌研究院编:《常书鸿文集》,甘肃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491页。

[21]常书鸿:《九十春秋——敦煌五十年》,浙江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139页。

[22]See Amy B.Cohen,“Copyright Law and The Myth of Objectivity: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and the Inevitability of Artistic Value Judgments”,Ind.L.J.,66(1990),189.

[23]UK 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s.4(1)(a)provides that artistic works,including photographs,are protected as copyright works“irrespective of artistic quality”.

[24]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25][德]黑格尔:《美学(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页。

[26]参见彭吉象:《艺术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27]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