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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概念界定以及其法律责任厘清问题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上述剽窃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概念精确化问题。最近几年来,学术界“剽窃”风波一直不断,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这跟剽窃概念范围过窄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剽窃问题上,首先是需要对剽窃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使得“剽窃”从日常生活中的自然概念转化为著作权法上的科学概念,厘清剽窃行为的对象、种类、本质以及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确立剽窃行为的法律责任。

剽窃概念界定以及其法律责任厘清问题

从词源上看,“剽窃”概念最早见于唐代柳宗元《辩文子》:“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在这里,剽窃的意思是抄袭他人的作品。根据《当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剽窃是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成果等)。[1]“剽窃”在英文中对应的是“plagiarism”,《韦氏高阶英语词典》将“剽窃”定义为“用他人的文字或思想而没有注明出处”[2]。《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定义为“使用他人的文字、思想或作品,并将它们据为己有”[3]。在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的“剽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剽窃对象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对象。《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剽窃”则仅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学界,对于剽窃也没有统一的界定,往往指将他人的作品、作品片段或思想观点据为己有的行为。[4]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则认为,剽窃是一种欺诈性的复制,损害了预期读者的信赖。[5]上述剽窃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概念精确化问题。词典中的剽窃概念是一种日常生活中的自然概念,建立在人们共同经验的基础上,但是其内涵和外延往往不清晰,属于那种一说就明白,一追问就糊涂的情形。比如,剽窃的对象是他人的整部作品,还是作品中的部分要素,如思想观点、信息,或者只是“文字”,这些均存在着较多的争议。[6]

第二,概念泛化问题。如果剽窃的对象是各种知识产权的对象,剽窃等同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于宽泛,这种剽窃概念基本上没有法律意义。

第三,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各种权能,达到16项之多,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剽窃”,将它作为侵犯著作权的一种方式,但是并没有明确非法实施了著作权人的何种权能才算是构成“剽窃”。另外,剽窃和署名、复制等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界定清楚。如果剽窃只是不当署名、非法复制等行为的代名词,在著作权法已经规定了复制等积极权能的情况下,根本就不需要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剽窃”概念,完全可以将“剽窃”概念转化为“不当署名、非法复制”等法律用语。(www.xing528.com)

第四,制度建构的社会效果问题。最近几年来,学术界“剽窃”风波一直不断,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这跟剽窃概念范围过窄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人们通常将剽窃行为锁定在“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上面,这样反而不利于处理各种学术乱象。比如,将他人的作品窃为第三人所有,就不属于剽窃。再加上思想表达二分法是难以抗拒的“天条”,[7]当前学界的主流意见似乎仍然是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将剽窃思想观点的行为归属于学术道德范畴[8]将其他剽窃行为归入到著作权法律规制的范围。只要不是全文或大段地照抄,被剽窃者总是感到理直但气不壮。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有助于惩治我国当前愈演愈烈的剽窃现象,值得深究。

因此,在剽窃问题上,首先是需要对剽窃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使得“剽窃”从日常生活中的自然概念转化为著作权法上的科学概念,厘清剽窃行为的对象、种类、本质以及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确立剽窃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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