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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优化公务性资源使用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政府机关使用盗版软件,也是用于公务用途,但盗版软件和公务用途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因此,胡先生以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高考命题行为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据此,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国家机关优化公务性资源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公安机关张贴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属于某摄影师的摄影作品,但并不需要经过该摄影师的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费用。再比如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法院可以将该画作复制若干份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对作品的使用必须与公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如果政府机关使用盗版软件,也是用于公务用途,但盗版软件和公务用途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形成临时复制,侵犯了他人的软件著作权。

案例解读 2007年5月,中央电视台记者胡先生在一次上网查询时,偶然发现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全国高考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引用了其《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并做了增删和调整,但从未通知过他,也未署名及支付报酬。因此,胡先生以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法庭。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高考命题行为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高考试题需严格保密,根据命题需要对原文进行一定修改增删时征询作者意见不具有可行性。同时,引用性文章不署名,符合国内外相关语言考试命题的惯例,有助于避免考生浪费时间注意无用信息。据此,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案例解读 农业局是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村税收,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建议,农业局在其网站上转载了他人具有著作权的文章,发生诉讼。农业局认为,其转载的目的是方便政府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税费改革建议,其行为为政府公务行为。在农业局的网站上,转载了他人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农业局所办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即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其转载文章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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