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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的概念及其独特之处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网络证据的概念电子数据已成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网络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下位概念。《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4项中规定,“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而关于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网络证据的概念及其独特之处

在网络时代,大量知识蕴涵于网络之中,利用网络检索信息和获取知识逐渐成为人们的习惯,计算机网络改变了人们研究问题的方式,与此相适应的是,在专利授权、确权、侵权程序中使用从网络上获取的资料作为现有技术等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网络证据日益成为专利法领域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

(一)网络证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已成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网络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下位概念。《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4项中规定,“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而关于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①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④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⑤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了“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由此,可以将网络证据定义为,借助于电子、信息等技术生成、发送、接收、存储,并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递、获取的证据。

网络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内涵:网络证据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即其生成、传送、接收、收集都离不开二进制的数字代码序列;网络证据是以通信网络作为传播媒介的证据;网络证据是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展现的证据;网络证据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二)网络证据的特点

由网络证据的定义和内涵也可以看出,网络证据作为一种以特殊形式存在的证据,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1.数字性。网络证据的数字性是指,网络证据是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存在的,依靠的是将信息转化为逻辑信号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序列,网络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送、处理、接收都是围绕着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序列进行的。数字性是网络证据的根本特性,并决定了其他特性的存在。(www.xing528.com)

2.准确性。由于网络证据在产生、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而二进制代码序列和想要表达的信息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只要该二进制代码序列没有发生变化,其所表达的信息也就不会发生变化,就能够准确再现信息最初生成时的情形。另外在二进制序列的生成、存储、传送和收集过程中,还有很多校验和自动纠错技术来发现和自动修复差错,保证准确性。故只要不被篡改,网络证据一旦生成便能够保持最初状态,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

3.系统依赖性。网络证据不像书证和物证那样,能够直接为人们观察或阅读,其载体和内容具有分离性,内容必须借助计算机系统才能读取。网络证据的形成和处理均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并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来传输和获取,最终也通过计算机来表现和识别。网络证据的生成、存储、发送、收集均离不开计算机系统。

4.脆弱性。当出现人为破坏或者技术故障的时候,网络数据容易被修改和删除。而且由于网络证据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电子、光学、磁等介质作为信息载体,因此内容的修改或删除不容易留下任何痕迹。如果没有可供对照的副本或者映像文件,内容被破坏后难以发现、查清和判断。

5.多样性。网络证据的多样性表现在呈现形式的多样化和发布来源的多样化。从表现形式看,网络证据不仅可以表现为静态的文本、图片等,还可以表现为动态的语音、视频、动画等。从网络信息的发布来源看,网络证据可由各类网站、论坛、自媒体等各种资质不同的平台发布。

将网络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必然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加以认定。网络证据在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核方面与传统证据相比并无特别之处,审核规则相同。合法性主要审核证据的主体形式及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关联性主要审核证据的事实是否和案件相关联、对证明案情是否有实际意义。然而,由于网络证据具有数字性、脆弱性和系统依赖性等特点,而且各类技术和规则又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当中,对网络证据真实性的审核存在很大困难,这也成为研究网络证据问题的重点。此外,在专利授权、确权、侵权程序中经常要确定证据是否构成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也正是由于网络证据的上述特性,对网络证据公开性认定以及公开时间的认定方面还存在诸多争议,因此这也成为当前知识产权界的研究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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