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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竞争法探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竞争法,包括竞争法律与竞争政策,狭义的竞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般指的就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可见,通常知识产权的实现与竞争法的实施并无根本性的抵触,且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本章将主要讨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法问题,包括相关的制度、法律与案例,并且分析网络环境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实质究竟有何不同,从而找到更有效、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制方法。

网络环境下的竞争法探析

广义的竞争法,包括竞争法律与竞争政策,狭义的竞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般指的就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竞争法,其本质都是为了促进、维护竞争,实现效率与公平;而传统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也是为了通过推动创新来促进竞争,二者的根本目标殊途同归。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向创新者授予专有权而减少竞争者的数量,使权利人获得回报;竞争法则通过维护自由竞争环境、保障企业扩大其产出来实现利润,以此实现对于新产品与市场的进一步开发,最终目的也在于实现技术创新,从而与知识产权的利益取向不谋而合。反垄断法一般不会阻止知识产权的实现,“毕竟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只及于权利客体而非相关市场,所以无法天然的赋予权利人提高产品价格的能力从而阻碍竞争”,[1]而只是对其中滥用知识产权并损害竞争的行为加以关注。

虽然二者价值取向一致,且没有明显冲突,但有时知识产权由于其天然的“垄断性”“排他性”“专有性”也会给竞争法带来一些特殊问题。如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设立“许可协议”而成立“垄断协议”,或由于其专有性占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如通过专有许可等实施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价格歧视或搭售),从而客观上限制、阻碍了相关市场内的竞争,阻碍了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因此会被纳入《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范围而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通常知识产权的实现与竞争法的实施并无根本性的抵触,且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但一些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会给竞争法带来许多特殊问题从而需要特殊规则的介入与调整,而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其实也是保证知识产权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坚持“反垄断法本身即在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创新价值”是协调二者冲突的关键,毕竟从广义而言,知识产权法其实也属于一国的竞争法律政策。(www.xing528.com)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作为知识经济典型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行业正成为各国新的支柱经济增长点以及国家之间竞争的关键力量,互联网技术不仅越来越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深刻地改变了许多传统产业的经济结构,并在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实现创新驱动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发展迅速、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竞争力的新经济现象,数字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也给传统竞争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件的发生与判决的不统一,急需立法对此做出回应。而本章将主要讨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法问题,包括相关的制度、法律与案例,并且分析网络环境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与实质究竟有何不同,从而找到更有效、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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