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独特性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独特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样,对于涉嫌侵权方来讲,网络所带来的“口口相传”的效应,使得企业更加注重形象,也更加忌惮败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目标的多元化促使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独特性

(一)对纠纷解决时效要求更高

任何时代,纠纷能够快速解决都是当事人追求的目标,不过,网络时代下,效率显得更为重要。网络所具有的高速传播性以及无地域限制等特征使得侵权行为的扩张、蔓延可以在转瞬之间实现,由此给权利人造成的侵权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快速解决纠纷成为当事人追求的重要目标。而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诉讼显然与快速解决纠纷的目标相背离,为了弥补这一缺点,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寄希望于诉讼禁令,以达到停止侵权、减少损失的目的。如优酷诉电视猫盗链影视作品案,经优酷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诉前禁令,判令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电视猫”视频软件实施的针对优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

(二)技术性、专业性更强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与技术相关,或者侵权行为越来越“技术化”,比如:被广泛用于盗版传播的P2P技术、盗播影视作品的聚合软件、成为盗版源集合地的网络云盘以及屏蔽权利人广告的过滤技术,等等,这些涉嫌侵权的行为无不披上了技术的外衣。实践中被告也往往以“技术中立”原则进行抗辩,而要厘清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准确定性法律行为,就需要对相应的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知识产权本身界定的难度,如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判定;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商标近似以及是否构成混淆的判定;等等,而且很多纠纷争议的焦点并不仅仅在于是否违约、是否侵权,更多地集中在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权利属性以及权属的认定方面,这是以往传统的民事纠纷所没有的,这都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复杂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较之普通的民事纠纷甚至传统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强的专业性。(www.xing528.com)

(三)当事人利益目标具有多元性

信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获取竞争优势、抢占市场的利器,因此,保护权利不再是权利人唯一的目标,相反,通过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形象的维护,最终实现对用户以及市场的抢夺和占领是权利人的另一重要目标。同样,对于涉嫌侵权方来讲,网络所带来的“口口相传”的效应,使得企业更加注重形象,也更加忌惮败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目标的多元化促使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