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
在崇尚“以和为贵”的我国,和解的方式在实际纠纷解决中占据较大比例,特别是一些商事纠纷、熟人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本着“再见亦是友”的态度,尽力通过缓和的、不伤和气的方式解决纠纷。目前我国的和解主要包括诉讼前和解、诉讼中和解、执行和解等。和解一般只限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比如民事权利义务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
(二)调解
调解与和解均是较为缓和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不同于和解之处在于有第三方的介入。在我国,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三种形式。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2.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11](https://www.xing528.com)
3.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成立的行政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12]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政调解制度,这也导致实践中对于行政调解的主体、范围、行政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行政调解行为的性质等存在争议。
(三)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纠纷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做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方式。[13]仲裁需要由当事人双方事先同意选择这种方式,而且一裁终局,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较诉讼更为灵活;同时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特点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而且,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依靠司法权从而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仲裁具有灵活、快捷、便于执行等优点。
(四)诉讼
诉讼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现公正、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是诉讼的应有之义,也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不能比拟的。然而,追求最大限度的公正必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这在较长时间的审限以及两审终审方面均有所体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