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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R的优势与缺陷解析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一)ODR的优势1.高效便捷低成本。ODR的高效性主要体现在审理周期短、解决速度快。ODR的便捷性一是体现在文件存储方面。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其合意的公平性也可能受到质疑,从而ODR管辖权的合法性也会进一步受到质疑。如果关于ODR管辖的条款是格式化条款,那么其有效性可能受到质疑。诚如前文所述,ODR管辖不能排除诉讼管辖,在当事人保有司法救济权的情况下,有关ODR管辖权的格式条款便可以认定为有效的。ODR管辖权的强制性问题。

(一)ODR的优势

1.高效便捷低成本。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因此要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需要一个快速、高效的方式来弥补诉讼、ADR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短板。

ODR的高效性主要体现在审理周期短、解决速度快。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能够快速响应,即便是交互式ODR一般也不需要很长时间等待案件审理排期,没有纷繁复杂的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无需会面因此不需要预约各自都方便的时间来审理纠纷等。

ODR的便捷性一是体现在文件存储方面。诉讼、ADR在解决每一个纠纷过程中,都会涉及非常多的纸介材料,尤其是诉讼和线下仲裁在提交证据方面的严格要求,需要存储海量的纸介材料,对储存成本和证据调用方面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而ODR传输的都是电子材料和证据,并且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的发展,将证据存储由线下转移至线上,降低了成本,再次调取的便利性也大大增加。二是体现在解决跨国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不受国界的限制,当事人如果遭遇了跨国侵权,往往会出于维权成本、语言、对其他国家司法体制的不信任等多重因素而作罢。ODR的出现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为ODR通常不是受理所有的网络纠纷,而是“术业有专攻”,大多都有主要受理的案件类型。如我国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于2016年10月18日上线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节中心在线调解系统,主要目的就是主持调解“一带一路”涉及的跨国纠纷,任何一个国家的纠纷当事人都无需专程到北京进行“面对面”对话,只需要登录调解中心网站(http://www.bnrmediation.com)就可以申请调解,同时在网站上可以选择调解员、完成递交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缴费等行政管理程序。

当然,ODR的高效便捷特点便成为对当事人的低成本争端解决机制。高效意味着时间成本的降低,便捷意味着费用成本的降低,免去了当事人的差旅费、诉讼费、材料邮寄费、打印费等多项费用,而在受理费用方面也多以免费(尤其是内部ODR)和低廉费用为主。

2.专业性。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涉及比较专业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这是第一部分法院所承受的诉讼压力的原因之一。而ODR网站的专业性一方面体现在受理案例类型的专业性,一个ODR网站通常是针对性的解决某一领域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如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http://www.odr.org.cn/)主要解决域名纠纷,具体而言包括中国域名、亚洲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及短信网址争议。二是裁决人的专业性,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名册上的仲裁员都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如下图)。

图示

图10-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单

另外,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除了仲裁员名册上的人选,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选择名册之外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为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ODR调解方面也不逊色,如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所选择的调解员均具有丰富的研究与执业经历,接受执业调解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惯例规范和调解标准进行调解。[39]

3.保密性。一是身份的保密性。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基本原则,因此很多用户在前台显示的均是虚拟的身份,而有的ODR网站也允许当事人匿名参与审理,无需将网络身份一一对应到现实中的社会身份。身份的保密性也缓解了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对立,使得纠纷解决目的单纯化,而不会因为各自的交锋影响后续的合作和商业发展。二是审理过程的保密性。ODR审理与线下仲裁一致,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除非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整个纠纷解决的过程及裁决结果都是不公开的状态,可以有效保护纠纷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https://www.xing528.com)

(二)ODR的缺陷

1.管辖权的合法性与管辖条款的有效性存疑。ODR机构的管辖权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因此如果这个合意是完全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效力应该不会受到什么质疑。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其合意的公平性也可能受到质疑,从而ODR管辖权的合法性也会进一步受到质疑。

(1)ODR网站的中立性问题。有的ODR网站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尤其是有公权力、行业自律协会支持成立的网站,但是还有很多ODR网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且与商业网站有比较深度的合作,如Square Trade主要依靠与eBay的合作成功融入了电子商务市场,获得了案源的保障。还有的ODR网站需要使用者缴纳一定费用,甚至还会有大的网络平台资助ODR网站。如果其他当事人与网站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与之合作或接受其资助的ODR网站立场的中立性很可能受到质疑。

(2)管辖权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如果关于ODR管辖的条款是格式化条款,那么其有效性可能受到质疑。如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简称UDRP),UDRP中便规定了ODR管辖条款,域名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时必需同意包括该条款的UDRP,否则无法注册域名。但我们认为,管辖权格式条款不必然等于不公平的条款,因为UDRP虽然规定ODR管辖,但是也明确了不排除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进行救济的权利,也就是并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那么,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有效的。

诚如前文所述,ODR管辖不能排除诉讼管辖,在当事人保有司法救济权的情况下,有关ODR管辖权的格式条款便可以认定为有效的。

(3)ODR管辖权的强制性问题。ODR管辖之所以受到质疑还因为其本身没有强制的约束力,无论是在ODR启动之初还是审理过程、执行过程中,任一当事人都有权寻求传统仲裁或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换言之,ODR只能依靠当事人的合意,但又完全无法约束当事人的合意得到执行。

当事人无法完全信任ODR管辖的另一个原因是不确定ODR程序是否能够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如果不能中断,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时效过期,无法再寻求司法救济。

2.ODR发展的不平衡性。

(1)网络信息技术造成的不平衡性。虽然互联网已经有了很高的普及率,但并不意味着这些网络的信息技术就是平衡的。ODR网站的文件传输、在线审理等均需要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撑(如视音频通话、报价程序),而这些技术的运行需要网络硬件的支撑(如带宽、计算机硬件),而这些硬件水平、质量的差异将导致当事人举证能力以及参与审理水平的不平衡性。

另外,网络信息技术自身还隐藏着风险,审理的便捷与风险同时存在。上文中已经提及,网络信息系统瘫痪、传输的电子文件的丢失、黑客攻击等等都可能损害ODR的审理程序,还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关键证据的丢失、商业秘密的泄露、个人隐私的曝光等,从而不利于下一步的维权。

(2)跨境时的语言能力不平衡。这相当于对ODR网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ODR网站的自身定位是提供跨境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那么应具备提供多种工作语言或者不同语言之间翻译的能力,否则如果缺失上述能力,那么涉及地区或国家的纠纷当事人便无法通过ODR网站解决争议,ODR网站也无法发挥其便捷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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