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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选择方式及标准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选择方式在确保专家质量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专家选择的效率。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服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也完全可以由我国决策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选择和进行,以弥补常态化选择方式的不足。

专家选择方式及标准优化

对于一条河流而言,一旦源头不干净,则必然会污染整个河流。而如同河流的源头一般,专家关乎着专家论证制度的成败,对专家的选择必须慎之又慎!

(1)选择的方式。在现代社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纷繁复杂,其所可能涉及的知识领域很多。因此,在其专家选择方式的设置上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能过死、过僵,以满足决策主体的不时之需。①常态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各自的专家库,[31]这些专家库要尽可能地同当地政府相切割,采用一种相对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关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专家库人员进行更新。对于入库的专家,要按照知识领域的不同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子专家库。如此,当需要选择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时,决策主体就可以首先根据相关性原则从专家库中确定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的几个子专家库,然后再从这些子专家库的成员中随机确定最终的人选。这种选择方式在确保专家质量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专家选择的效率。②特别化的方式——从民间市场公开采购。由于各种体制性和技术性的原因,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一些情形:专家库中暂时没有相关知识领域的专家,相关知识领域的专家由于某种原因已不适格,等等。这时候就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从民间市场进行公开采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这种方式其实也早已有所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服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也完全可以由我国决策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选择和进行,以弥补常态化选择方式的不足。(www.xing528.com)

(2)选择的标准。一般而言,如果由“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选聘专家……自由裁量权很可能质变为一种专横的、不可琢磨的权力,从而偏离选聘优秀专家的目的”。[32]为此,应当建构一套固定的、科学的专家选择标准,尽可能地缩小决策主体的裁量空间,让那些真正适格的专家脱颖而出。①入库的标准。这是第一道关卡,主要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专业权威性,即这个人须对某个知识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并取得社会公认的成就。这是决定其能否入库的首要标准,也是决定其论证结果是否科学并具有公信力的关键所在。从域外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美国等决策主体在选聘专家时也大都有此要求,不仅需要他们具有非常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博士或工程师、经济师等资格凭证,还要强调他们的资历、实践经验等。[33]二是职业道德性,即这个人须具有高尚的职业素养,具有很强的公益意识,这可以降低其被相关利益主体“俘虏”的概率。事实上,专家论证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委托关系,而“勤勉、忠诚、公正等正是委托关系的根基,更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基础之所在。”[34]对于那些参与决策论证的专家而言,在勤勉、忠诚、公正等方面,社会往往对他们有着更高的期待和要求。三是客观中立性,即这个人须同政府没有太大的关联,属于“纯粹”的社会专家人士,至少让广大社会公众在形式上相信他们在进行决策论证时能够保持一种客观上的中立。②确定的标准。这是第二道关卡,主要有二个基本要求。一是相关性,即最终确定的决策论证专家的知识背景须同决策事项有着密切的关联。二是均衡性,即最终确定的决策论证专家的知识背景须多样均衡。这个标准主要来源于美国,1972年美国通过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明确规定联邦咨询委员会专家的组成要具有“平衡性”[35],确保不同学科知识背景的专家都能参加,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论证结果的科学性。以“是否在A市建立某大型化工厂决策”为例,决策主体在确定论证专家时,应当首先确定与该决策事项存有密切关联的所有子专家库,然后再根据均衡性的原则确定最终的几个子专家库,即参与决策的专家既要有来自化工领域的,也要有来自环保领域的,还要有来自法学领域的等,并且在数量上还要保持合适的比例。“遴选专家的首要标准应是基本的专业素养……在此基础上,尽量避免来自任何一个群体的专家过多。”[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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