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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形成原因与规律介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对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的观察,可以对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总结如下。当然,经济法学并不片面、孤立地强调经济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无论实行资本主义抑或社会主义,当国家主观上只靠无形或有形的一只手来管理经济时,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主要靠无形的市场之手调节,国家采取的是不干预、不参与的政策,有形的国家之手很少被运用。

经济法的形成原因与规律介绍

通过对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的观察,可以对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总结如下。

(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为了消弭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和垄断经济对资本竞争、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社会主义实践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人为地“拔高”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的水平,揠苗助长,反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部分。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生产和经济社会化,使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决定了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在国有暨公有制领域,更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担本质上内在于再生产过程、属于在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是一般外在于生产过程的经济行政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是任何阶层、集团或个人都不能充任的,而只能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当。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当然,经济法学并不片面、孤立地强调经济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国家干预、参与和管理经济生活的根本目的,是在有序的状态中保持和促进经济的活力,维持其生机,而不是单纯地管理和限制,更不能把经济管死。必须从这一基本点出发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以及其与国家的关系,否则,就可能造成对经济法本质功能的扭曲和错误认识,从而将其与行政法甚至人治式的行政混为一谈。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无论实行资本主义抑或社会主义,当国家主观上只靠无形或有形的一只手来管理经济时,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在前一种情况下,只需民法和外在于经济的行政管理即可;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有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就行。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主要靠无形的市场之手调节,国家采取的是不干预、不参与的政策,有形的国家之手很少被运用。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民法当然地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法无从产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垄断的实质就是对市场之手的基本属性——自由竞争的否定,它或限制市场调节,或滥用市场调节,这些都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生存的基础。资产阶级国家不得不改变以往不介入经济生活的政策,不得不运用经济法律手段,限制垄断,调控经济生活,但同时仍坚持市场之手的基础性调节。两只手并存并用,才能产生资本主义经济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就是依靠强有力的国家调节之手去组织和管理经济,另一只市场调节之手则处于自发并遭到人为限制的状态。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大力培育并有效运用另一只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发挥其基础性调节作用。

同时必须明确,改革的目标和过程并不是否定或片面削弱国家之手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而应是“不该伸手的地方不伸手,该伸手的地方必伸手”。不能矫枉过正,把应有的国家调节之手砍掉。如果在观念和行为上走极端,重蹈资本主义国家曾经在主观上只靠市场调节之手管理经济的覆辙,不仅经济法无法产生和存续,而且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害。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出现的市场无序、通货膨胀、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放任自流等失控现象,为此提供了明证。

(四)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

这是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经济法的产生的,道理同上,因为无形之手多体现于横向经济关系中,而有形之手体现在国家主导的纵向经济关系中。两类经济关系平衡协调结合,经济法才可以产生。(www.xing528.com)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主要靠无形之手主导的横向经济关系运行,国家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纵向经济关系面窄量少,作用有限,作为横向经济关系大法的民法独执牛耳,经济法既没必要也没有可能产生。到了垄断时期,由于其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私法自治等一系列原则的破坏,单纯靠发展横向经济关系推动资本主义发展已不可能。于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表人物和政府精英,不得不设置和发展必要的纵向经济关系,规制横向经济关系,解决两类经济关系的失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两类经济关系平衡协调,经济法随之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则是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之手运作的纵向经济关系极其发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由于忽视商品经济,总是对之采用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所以横向经济关系极其萎缩,发育很差。在这种情况下,民法难以发挥作用,经济法更难以产生。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我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其主要方向和内容包括:一方面,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所继承的横向经济关系,发展横向的联合、协作与竞争。另一方面,改革纵向经济关系机制模式和手段,使两类经济关系在新的体制中平衡协调结合。反映这一体制的基本要求的中国经济法得以产生。

(五)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于上层建筑之中。例如,生产社会化的要求集中与各经济利益主体的要求分散的矛盾,国家参与和管理监督与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矛盾,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的矛盾,等等。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六)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和法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其产生以后又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对于法和法学,既可依其所属社会形态和阶级本质划分历史类型,也可从其自身结构形态的变化去把握它的发展规律。

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过了合、分、分合并行三种模式所体现的诸法合一、部门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三个阶段。在诸法合一阶段,法的发展处于朴素、野蛮和神秘阶段,社会处于自然经济、人治和宗教的力量之下,法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浮于浅表、尚未普遍深入,除罗马以外的古代和中世纪皆然。部门分化阶段则与社会分工和联系的扩大相联系,伴随着大规模的交易和生产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一阶段包括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时期,尤以西欧和各国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为典型。随着社会经济规模的扩大、政教分离和科学的发展,法除了其调整的规模和范围空前扩大外,其作用也不断渗入社会生活的深部。此时的法和法学根据法本身的性质和作用方式,分门别类地形成“五法”或“六法”及相应的学科。

社会经济的发展由量变到质变,使法和法学的发展进入我们当前所处的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阶段。在这一阶段,高度的社会化建立在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之上,科学、文明和人性得以弘扬,法调整经济的深度和广度为历史上任何时代所不可比拟。不仅自然人、组织和法人包括构成国家政权的各种公共团体的经济行为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而且计划、簿记、各种产业、公共管理、标准、工程、勘测、电信和其他种种经济技术性质的规范日益上升为法律规范,法的规范和专业技术规范之间已不存在明显界限,无法再将二者截然区分开来。现代国家对法规范的权力保障,也不能再简单地归结为诉讼和法律制裁的范畴。根据国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国家之整体组织力,围绕并服从某种要求,力求达到某种既定的效果或结构,譬如宪法关于经济体制等的规定、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致力于推行的某种产业政策等,均需要政权强制力的保障。这是现代法的规范和法律调整的一种高级表现形式。实践因此呼唤着按新的标准对法重新分门别类,以适应法和法学发展的新趋势。

这一阶段由19世纪劳动法的孕育开始,到20世纪初经济法出现,再到十月革命后婚姻家庭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劳动法等在苏联都成了法律部门,直至今日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的形成,乃至教育、卫生、体育军事等专业性规范正从社会性规范和行政法中脱颖而出,成为现代法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恰是社会法和当代法发展大趋势中的一颗熠熠闪光的明星。

(七)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如前所述,一定的学说以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自然也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暨经济法学在一国的确立,尤其是统治者对它的认可和推广。譬如我国官方将经济法定为法学核心课程,设置经济法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位点,最高权力机关将经济法列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以及历史上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经济法典等,都可以作为经济法产生的主观标志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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