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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制度优化策略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或者还没有制定《经济法典》,但都毫无例外地制定了大量单行经济法律、法规。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历史上,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8年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①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

②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

③关于财政的法律规定。

④关于金融的法律规定。

⑤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作为经济法主要渊源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仅以它们作为表现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不仅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是大量的,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和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也是大量的。组成经济法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大量存在表明,经济法的存在是客观事实。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1.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上必须坚持国有经济的指导地位,公有制为主体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上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的。(https://www.xing528.com)

2.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实现消灭剥削,达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体现平等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注重事实上的平等。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贫富悬殊的现象。这就必须强调,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最终实现消灭剥削,达到共同富裕。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转变为间接手段为主

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特征之一,是以直接手段为主协调本国经济运行,那时,政企职责不分,企业成了国家机构的附属物。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特征之一,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这时,政企职责分开,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向间接手段为主转变。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不是中国、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习惯法和法律解释虽然也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但不是主要表现形式。

在捷克斯洛伐克,虽于1964年制定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但是绝大多数经济法律规范还是通过大量单行经济法律、法规表现出来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或者还没有制定《经济法典》,但都毫无例外地制定了大量单行经济法律、法规。这是其经济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发展的展望

为了进一步健全经济法制,以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抓紧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经济法的法律、法规。

在制定和完善法律和其他有关经济法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该抓紧制定作为统率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以利于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统一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们相信,随着作为经济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形式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完善,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数量会迅速得到增加,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从而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继续生机勃勃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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