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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之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设立条件和程序除特别规定外,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股东的人数以及公司章程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④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之优化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设立条件和程序除特别规定外,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股东的人数以及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是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3)资本归属的国有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大致相同,但最关键的区别在于章程的订立程序。其订立的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亲自制定,包括组织自己的技术力量制定、委托其他单位制定;二是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首先由董事会自行制定,然后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www.xing528.com)

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另一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行使。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国有独资公司的职权划分中,公司的一般性问题由董事会行使,重大问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法律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③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法律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④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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