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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为筹集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优化方案

(一)股份的发行

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东所持有的通过股票形式来表现的可以转让的资本的一部分。股份作为代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划分单位,不能再分,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代表的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不可偿还性

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在公司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

(2)参与性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志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行使股东参与权来实现的。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实践中看,只要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左右决策结果所需的实际多数时,就能掌握公司的决策控制权。

(3)收益性

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入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低价买入和高价卖出股票,投资者可以赚取价差利润

(4)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股票的流通,使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现金。通过股票的流通和股价的变动,可以看出人们对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与盈利潜力的判断。那些在流通市场上吸引大量投资者、股价不断上涨的行业和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不断吸收大量资本进入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

(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股票的分类有四种:第一种是普通股优先股,第二种是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第三种是内资股和外资股,第四种是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份发行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www.xing528.com)

4.股份发行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根据所处的不同发行阶段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设立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为筹集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后为增加注册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让予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同时《公司法》又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转让可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无记名股票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因此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自由和方便。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名股票由于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背书是股票出让人在股票背面签字盖章的行为,为记名股票转让所必需。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则记名股票的转让就实现了。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可见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禁止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期间从三年减为一年,大大提高了发起人股份的流动性,能够起到鼓励创业的作用,有利于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并且该条还新增了私募发行股份的上市时限,这是吸收了目前上市规则的规定,并进一步严格化的结果,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公司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十分有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对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是可以用来设定质押的,但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的标的,因为当公司的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公司拍卖质押物又无人应买时,则公司自然就成为质押股票的所有人,这违背了公司不得拥有自身股份的一般法律原则。

(5)对记名股票丢失后公示催告期间该股票转让的限制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期间,该股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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