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贯彻党的金融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实现国家调节金融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金融事业服务的法律工具。
我国金融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金融法的具体制度:
(1)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是金融经营活动的主体,是金融关系的参加者。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就是规范上述金融机构本身的组织体系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中有关相应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都是金融机构组织法的表现形式。此外,《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等法规专门对相应的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作出了规定。
(2)金融经营规制法
金融经营规制法即调整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主要是指金融业务法,具体包括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外汇法、金融衍生品法等中有关具体金融经营业务规则的内容。例如,2011年国务院修订的《储蓄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等。(https://www.xing528.com)
(3)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连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金融监管内容等,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4)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金融调控法律规范主要集中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存贷利率、同业拆借、境外借款、系统性银行业风险等作了规定;外汇管理机关为执行货币政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依《外汇管理条例》而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调控关系方面所作的规定。上述多方面的规定都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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