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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仲裁的互动与重要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与仲裁的互动与重要性

人民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二是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协助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体现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仲裁裁决的执行

①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由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因此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也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时,应按其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具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正本及其相关的译本等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该公约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2.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情形如下: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包括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www.xing528.com)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外,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②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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