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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的特点及紧急救援范围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给付是典型的惠益性行政方式。行政给付具有特定性,具体表现为:①给付主体是特定的,通常为民政部门进行给付。行政给付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五)紧急救援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即对处于危急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帮助也属于行政给付的范围,如对地震灾害的救援、对洪水暴发区的救援,以及对处于危险情形下的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救援等。

行政给付的特点及紧急救援范围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作为一种授益性行政方式,行政给付意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以达至特定行政目的之活动及其过程,也称行政救助或者行政物质帮助。

二、行政给付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行政给付具有惠益性、被动性和特定性等特征。

(1)惠益性。行政给付是典型的惠益性行政方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在失业、年老、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下岗、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都可以向行政主体申请获得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利益。[45]

(2)被动性。行政给付也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除了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需要行政主体主动实施行政给付外,其他的行政给付都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后,行政主体才会作出给付行为。

(3)特定性。行政给付具有特定性,具体表现为:①给付主体是特定的,通常为民政部门进行给付。②给付对象是特定的,是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对特定相对人的一种救助行为,如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就是因战或者因公伤残的人员。③给付内容也具有特定性,主要是物质利益以及与物质利益相关的权益,如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免费就医等。[46]

三、行政给付的原则

(1)公正原则。行政给付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符合法定给付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都有平等的请求国家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权利,故此,行政主体在进行操作时不论有多少困难,都必须对相对人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不得以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而给予差别对待。

(2)效率原则。行政给付涉及公民基本生活之保障或救助,故要求行政主体必须讲究效益,而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对相对人给予实实在在的帮助。为此,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给付作出了时限规定,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遵守时效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甚至不予答复,或者拖延履行,迟迟不予给付。这些都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还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47]

(3)补充性原则。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既是国家的一项义务,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目标。但是,国家给予困难情况中的相对人物质帮助,其目的就在于帮助行政相对人渡过难关,而不是承担长期的供养责任。在相对人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个人的自我责任始终是第一位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给付仅仅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故此,我国对于行政给付制度是实行行政给付与相对人自助自救相结合,鼓励相对人的自助自救,自我发展。[48]

(4)信赖保护原则。合法的行政给付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根据法律的安定性要求以及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给付应当连续、稳定地供给,合法的行政给付一般不能废止。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千变万化,在一定条件下,行政给付也能改变,如在城市发展水平提高的条件下,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49]因此,行政主体在改变有关基准时,应当事先进行公告,使相对人能够获知,同时,法律、法规也要对行政机关对行政给付的变更权进行一定限制,不能随意变更。[50]

四、行政给付的内容与方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通常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的:①特定相对人的特定需要;②国家的承受能力以及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法律对于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需求规定的给付方式也是不同的。

目前,我国涉及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主要有《森林法》《残疾人保障法》《消防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以及各地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等。[51]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国行政给付的方式主要包括为相对人提供一定数量的金钱、实物,或者减少相对人支出、增加相对人自身能力的机会等。(www.xing528.com)

(一)发放现金

发放现金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方式,其中又包括:

(1)抚恤金,其发放对象范围十分广泛,既有对烈士、军人、人民警察民兵等牺牲病故人员的抚恤金,也有对残疾人的抚恤金,还有对一些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的生活补助费。此外,我国还对退伍军人发放安置费,这也是抚恤金的表现形式之一。[52]

(2)救济金,这是最传统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主要是针对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市中没有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贫困户,以及对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等。

(3)自然灾害救济金,主要是针对自然灾害中受灾人员的救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二)给付实物

这种形式是不直接给被救助对象发放现金,而是赋予其某种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给予的范围多为公民衣食住行方面的生活必需品,具体形式包括提供廉价住房,提供公共场所门票、自然灾害的救济物资等。

(三)收容安置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政相对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会建立各种设施,对特定对象予以收留,并满足其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收容安置的对象主要是没有固定居所的公民,因为年老体弱、身体或者精神上有缺陷以及患病或者遭受伤害而不能独立生活,需要进行救助的行政相对人。

(四)减免费用以及提供服务

行政给付还可以通过减免公民的特定费用,使公民本应缴纳费用才能实现的权利通过费用的减免得以实现。如法律援助、减免学杂费、减免诉讼费用、免税等。

(五)紧急救援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即对处于危急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帮助也属于行政给付的范围,如对地震灾害的救援、对洪水暴发区的救援,以及对处于危险情形下的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救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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