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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概述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案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后,舒某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6日,嘉兴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最终确认“闯黄灯”行为违法。海盐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判决舒某败诉。舒某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因此,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行政诉讼法概述及优化措施

课堂导入

[案情]

浙江省海盐县的舒某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后,舒某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6日,嘉兴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最终确认“闯黄灯”行为违法。

2010年7月20日上午8时许,舒某驾驶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视频记录显示时间为8时05分27秒时,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当时舒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尚未越过停止线,该车未停车而继续由南向北直行,在越过停止线接触感应系统时被照相机拍摄下显示时间为8时05分31秒的高清照片。

2011年7月11日,舒某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时,海盐县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发出处罚决定书:舒某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其处以150元罚款。舒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经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以此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海盐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判决舒某败诉。舒某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舒某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他违反交通信号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而一审法院根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准许性的法律规定,推理得出“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的结论不成立,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2012年2月29日上午,嘉兴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4月6日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通过行政诉讼也应当维护依法行政的效力,对依法行政的结果加以司法确认。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现代交通的第一要素是确保安全,道路交通亦不能例外。而运行中的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之物,驾驶机动车也成了高度危险行为。对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因此,闯黄灯系违法行为。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不仅违反了该法条语义及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教学要点

本章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特征,包括行政诉讼性质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内容具有特殊性,同时介绍了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系统分析了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等;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适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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