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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执行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执行

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执行的含义

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强制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所负义务的司法活动。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活动。虽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但不是这里应该研究的强制执行,而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

(2)这项司法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强制拒不履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所负行政法上的义务。

(3)这项司法活动的开始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为前提。

(4)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取决于行政决定的内容。

二、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

1.实体法上的依据

基于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考虑,行政实体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大多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84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又如,《海关法》(2000年修正)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程序法的依据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在程序法上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66条。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在行政诉讼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依据,否则不能执行。在行政诉讼法生效以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有所扩大,凡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行政机关自己有无强制执行权,都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三、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程序

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程序,主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中加以规定的。

1.对执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www.xing528.com)

(1)受理执行申请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条件是: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且具有可执行内容;③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④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⑤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⑦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不予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受理执行申请的条件的规定基本上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程序审查的话,则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形,实际上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即进行合法性审查。

2.申请执行的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如果不及时执行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但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机构和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思考题

1.行政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2.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判的执行与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执行有什么不同之处?

【注释】

[1]支馥生:《行政诉讼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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