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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悌与为政:从家庭到政治的伦理准则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出现以后,仅限于血缘家庭的“孝”逐渐延伸到政治领域,成为一种政治性的伦理准则。以孝为政这一思想得到孟子的继承弘扬。每个人能做到孝亲敬长,就履行了对国家的政治责任,天下自然太平。孔孟主张的孝悌并不等于逆来顺受。儒家提倡的这种以孝为政、移孝作忠的政治模式反映在法律上也成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在夏、商、周“三代”,不孝就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孝也是预防犯罪以及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

孝悌与为政:从家庭到政治的伦理准则

孝道,是儒家文化的基本价值,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质。殷商甲骨卜辞上的“孝”字,上部是个老人,弯腰弓背,白发飘拂,手拄拐杖,一副老态龙钟的模样;下部是个孩子,两手朝上伸出,托着老人作服侍状。可见,“孝”最初仅指一种人伦关系,其主要内容是善事父母、祭祀祖先。国家出现以后,仅限于血缘家庭的“孝”逐渐延伸到政治领域,成为一种政治性的伦理准则。在这个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为伦理与政治的结合寻找到了人性的支撑,从而在理论上奠定了以建设家族伦理作为实现王道的思想基石,并由此延伸出了父子相隐、存留养亲、认可复仇等一系列法律主张与制度规范。

孝道是孔子仁学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内核,也是由孔子将其完善为一种思想的。

首先,孔子为传统的“孝”寻找到了心理基础。他说,婴儿要在父母怀抱中哺育三年才能活下来,因此,孝敬父母、为父母服丧三年正是基于这种血缘之情,是为人子的本能,是天经地义的。其次,提高了“孝”的道德境界。他认为“孝”最根本的要素是对父母、对长辈的态度要恭敬虔诚,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养”。只让老年人有酒喝、有饭吃这样的“养”,连狗和马都做得到,真正的孝是发自内心对长辈的敬重与愉悦。第三,提出了孝就是为政的思想。有人问他什么叫“为政”,他回答说,做到了孝就是为政,难道还有别的为政之道吗?在孔子看来,一个人能遵纪守法,不敢损伤父母给的身体,这是孝的开始;立身社会,成就事业,实行王道,扬名后世,显扬父母的名声,这是孝道的最终表现。前者是一般人都做得到的孝,后者是大孝。以孝为政这一思想得到孟子的继承弘扬。孟子说:“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每个人能做到孝亲敬长,就履行了对国家的政治责任,天下自然太平。这一思想在《大学》里发展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纲目。就是说,治国平天下基于以德修身,以孝齐家。《孝经》也作过论证:“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

在孝的问题上,有一种误解需要澄清。孔孟主张的孝悌并不等于逆来顺受。曾参的故事很能说明孔子心中的孝的真正含义。曾参被后世尊为“复圣”,以孝闻名天下,名列“孔、孟、颜、曾”四大学而优而贵的家族之中。有一次,曾参锄草不小心误伤瓜苗,被父亲用棍子打得几乎休克,他强忍疼痛爬起来回屋弹琴,以示未被打坏,好让父亲心安。孔子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曾参不明所以,孔子给他解释说:“舜为人子,父亲用小棒打他,他就站着不动;父亲用大棒打他,他就逃走;父亲想杀他时,无论如何也找不到他。现在你倒好,在父亲盛怒的时候也不逃走,任父亲用大棒打,你也是王者的子民,让王者的子民被杀害,陷父亲于不义,所犯的罪过多大呀!”可见,孔子主张真正的孝是一种理智的孝!

既然卑幼对尊长的孝不是绝对顺从,那么臣子完全听命于君主也不是真正的忠贞。荀子说得好,儒家提倡的是“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对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当时和后世有不同解读。孔子认为,首先是君主要使臣以礼,然后才是臣下事君以忠。全面分析孔子关于孝和忠的思想,可以断言他不是主张愚忠愚孝,不是法家主张的绝对尊君。“君君”“父父”包含着君要像个君、父要像个父的意思,包含着承认君臣、父子在权利和义务上是相互的,而不是片面理解,既不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也不是“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而是更强调为君为父的一定要率先以身作则,重视“身教”。

儒家提倡的这种以孝为政、移孝作忠的政治模式反映在法律上也成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在夏、商、周“三代”,不孝就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汉代,子殴父是死罪。北齐时,不孝被列入“重罪十条”。隋朝以后更是将不孝规定在“十恶”之中。有句成语叫“十恶不赦”,是说对十种恶性最严重的犯罪决不予以宽宥,“十恶”之中就有不孝。

儒家关于孝的观念和孝的要求,后来渗透到法律的方方面面,一一落实到了制度上。如在刑事法上,如果尊长犯卑幼,血缘关系越亲,处罚越轻,甚至不处罚;反过来,卑幼犯尊长,血缘关系越亲,处刑越重。又如在行政法上,如果父母、祖父母去世时,为官的子或孙隐匿不报,叫“冒哀求仕”,要受处罚,还要革职或降职。再如在家事法上,如果儿子在父母健在时闹分家,叫“别籍异财”,要严惩。(www.xing528.com)

到了南北朝时期的北魏,法律又出台了新的规定,叫“存留养亲”。内容是,如果普通刑事犯人是家中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又没有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年老无人侍养,又无其他男丁继承宗嗣,经有关部门代为申请,经皇帝特许后,处死刑者或可以免其死罪,施以一定刑罚后,令其回家“孝养其亲”;处徒、流刑者或可先回家养亲,亲尽后再执行刑罚。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复仇。尽管多数朝代的法律明文禁止私人复仇,但在实际司法中却表现为对复仇的容忍,甚至嘉奖。古人常说父仇不共戴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杀予夺的大权由国家收回,因此,私自复仇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据史料记载,从东汉以来的法律,除了元代以外,都是禁止人们复仇的。然而复仇的观念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以身试法,绝不肯因为怕受到法律的严惩而被人称为“不孝”。而且,社会对于复仇者的同情和赞扬,甚至包括司法官员也常常任情而违法,结果往往能得到那些标榜以孝治天下的皇帝的赦免,甚至还会受到鼓励与嘉奖。比如据《旧唐书·列女传》记载:魏无忌为父报仇,然后到衙门自首,唐太宗嘉奖她的孝烈,不仅免罪,而且赐予田宅,并令地方官以礼嫁之。统治者之所以法外开恩赦免复仇罪犯,就是源于这样一个观念:在家尽孝的,必能为国尽忠。

孝也是预防犯罪以及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孔子的学生说,如果对长辈孝顺、敬爱,却喜欢犯上作乱,这样的事从来没听说过。也就是说,一个孝子是不会做违法之事的。若人人都能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心,就不会因争小利而去诉讼,更不会产生犯罪的心理。这样就会天下太平,社会稳定。清朝《陆稼书判牍》记载了一个案例,地方官陆陇其经手一个兄弟争夺财产的诉讼,先不询问是非曲直,只是让兄弟二人以“哥哥”“弟弟”呼唤对方,没有一会儿,泪沾衣襟而自愿息讼。这时,陆陇其才进行判决,指责二人因身外之物而伤及骨肉亲情,愚不可及;并命令兄长掌管财产,弟弟相助,共同料理。就这样,一场争夺被化解于无形。

由于古代中国的立法和司法一直是把以孝为核心的家族伦理作为一种超越性的信仰来维护和遵循的,所以,中国古代法从特质上讲,可以称之为伦理法或家族血缘伦理法。

剔除古代帝制专制政治所扭曲异化的种种违背人性的“愚孝”的糟粕,弘扬传统孝道文化中的仁爱公德精神,与时俱进地对传统孝文化进行吸收改造,既是当代社会赋予我们的历史新使命,也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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