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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司法鉴定中专家偏见的有利因素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要求专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审查,控制带有偏见的经验对案件材料进行评估,从而提高经验类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除了建立“双盲”审查机制,还要让机构行政上的管理者与技术上的专家分离,避免职务高低成为影响鉴定人和复核人独立的因素。司法鉴定管理局对专家进行能力验证。

控制司法鉴定中专家偏见的有利因素

(一)鉴定人保证其鉴定意见可靠性的诚信敬业要求可以从主观上约束专家偏见

虽然遵守鉴定技术规范和鉴定人职业道德无法确保鉴定意见可靠,也无法彻底消除专家偏见,但是,对于鉴定人独立凭借自身经验进行判断的鉴定过程,鉴定人履行其职业要求、严格遵守鉴定技术规则实施鉴定操作依然是尽可能降低鉴定人在经验判断上因个人偏见影响结果准确性的有力措施。《澳大利亚民事统一诉讼规则》(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 of 2005)和《澳大利亚专家证人指导法典》(Expert Witness Code of Conduct)第七章规定,专家证人的首要义务是无偏私地协助法院,而不是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专家必须毫不妥协地捍卫证据的客观性[20]

鉴定人在进行分析、判断时需要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集中在其诚实义务和中立性上。这是保证鉴定人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经验帮助裁判者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为了提高专家意见的可靠性,各国法律制度对专家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可采性规则已经对专家证人提出了诚实性的要求。[21]英国则是遵循判例原则,通过判例规定了专家的责任和义务。[22]澳大利亚则通过专门的行业规定,如《专家证人在澳大利亚联邦法庭程序中的行为守则》约束专家的职业道德。通过考察各国法律对专家职业的规范可以看出,专家审慎、客观地在专业领域范围内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是各国法律制度对专家行业的基本要求。例如,美国的“专业领域检查标准”要求专家有责任证明其用于作证的知识和经验来源于其所从事的行业,且用于作证的知识或经验已经被该行业充分地接受。[23]专家对自己的经验判断负责,是从主观上约束专家道德性偏见、审查自己在判断过程中是否存在认识性偏见的措施。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要求专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审查,控制带有偏见的经验对案件材料进行评估,从而提高经验类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二)鉴定意见书撰写清楚可以帮助法庭发现专家偏见对临界状态问题判断的影响

在撰写鉴定意见书时,为了消除鉴定人的认知偏见,鉴定意见报告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其一,结论清晰、明确。其二,详细解释判断的过程,尤其是得出结论的方法。其三,评估专家及其助手的操作能力。如果有操作步骤是由专家的助手完成的,则要写明助手的姓名和能力。因此,需要规定助手的资格、可以参与的环节、招聘模式、考核方法。事实上,实务中存在某些基础操作由助手完成,而最后结论是专家签字的情况。如此在诉讼中,助手是“隐身”的,裁判者和委托人完全不知道是谁经手的,因此,明确助手身份,让其在诉讼过程中“显身”,是规范操作、消除助手带来的偏见的手段。其四,落实独立复核要求。通过落实“双盲”审查,确保鉴定人和复核人都对检材/样本负责,这样才能保证复核时足够独立。除了建立“双盲”审查机制,还要让机构行政上的管理者与技术上的专家分离,避免职务高低成为影响鉴定人和复核人独立的因素。

(三)鉴定人的科学严谨性义务要求鉴定人遵守操作规范实施鉴定

遵守严谨性义务的职业要求可以在两个方面有效屏蔽背景性偏见和输入性偏见:其一,专家在解决专门性问题时,要遵循检验对象和解决方法的客观规律,选择合适的方法解决问题,根据检材/样本的客观条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推断。从观察检材/样本、选择方法进行分析、形成推断意见到解决专门性问题,都需要遵循科学的严谨性义务,做出有依据的判断。其二,专家在解决未知的专门性问题时,需要遵循科学研究的精神,对每一个步骤都进行合理推论,并对自己实施过的操作步骤按照规定详细记录、对检材/样本妥善保管,操作记录和材料保管需要按照鉴定行业的规定,如果鉴定行业没有规定的,则需要遵守专家的本职行业的规范,达到同行可以根据操作记录对检材/样本进行重复操作的标准。科学的严谨性义务保障了专家在实施操作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制定操作规范、遵守操作规范的目的就是消除背景性偏见和输入性偏见等个人因素对操作结果的影响。

(四)公正廉洁的公共性义务有利于控制群际偏见

公正廉洁的公共性义务要求鉴定人遵守回避规则、按照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并禁止鉴定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费用。这些执业纪律都是保障鉴定人与案件裁判结果、与委托方没有利益关系,保证鉴定人独立、客观地提供意见,避免鉴定人受到群际偏见的影响。群际偏见主要是由专家在诉讼中的立场导致的,根据本书第二章的心理学社会学分析,即使排除利益驱动,专家依然会产生有利于委托人的偏见,这是因为人有群体认同的需求,在诉讼中体现为专家与委托方无意识形成的诉讼群体。既然我们不能因为专家立场导致的输入性偏见产生对委托方有利的专家意见就排除专家意见,那么何种程度的输入性偏见是为了认识专门性问题而可以接受的?裁判者的评价标准应当是高于不当策略准则的。也就是说,专家不能为了委托方的利益故意歪曲事实,做出违背科学知识和材料情况的意见。[24]但是,出于群体认同的心理,当事人委托的专家可以不主动陈述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www.xing528.com)

公正廉洁的公共性义务也是专家保持相对中立性的最低要求。专家的职业规范同样要求专家保持最低限度的中立性,以科学原理和案件材料为判断依据,根据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和合理的逻辑进行推断。不参与不当策略义务要求专家不得以自己的专门知识作为“武器”,为委托人提供违背职业道德和违反相对中立性原则的帮助。如果专家提供了不当策略,那么其肯定已经违反了专家的相对中立性原则。

(五)通过专业培训与考核提高鉴定人技能和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的意识

建立合理的专业培训与考核制度就是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表达能力、知识更新能力等多种能力,从专家的选拔、培养环节保证专家的专业能力。专业培训与考核的作用是通过培训与考核的方式,向鉴定人反复灌输职业道德思想、执业纪律要求,将司法鉴定行为规则内化为鉴定人的思想意识,通过鉴定人主动遵守职业行为规则,用职业行为规则指导自己的鉴定行为,达到减少专家偏见的作用。

我国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局对专家进行能力验证。例如,2016年,司法鉴定管理局联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了对法庭科学领域的能力验证,以确保鉴定意见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各鉴定机构/实验室检验鉴定能力。能力验证的内容涵盖了尿液中滥用物质的定性分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常见精神药品的定性定量分析、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性分析、个体识别、法医临床学伤残程度鉴定、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鉴定、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笔迹鉴定、油漆成分比对检验等27 个方向。[25]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规定,申请和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未获得鉴定人执业资格的鉴定实习人员和已经取得执业证书但尚未独立执业的鉴定人,需要参加岗前培训。如果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已经执业或尚未独立执业的人需要转岗,则需要先参加转岗培训。鉴定人在开始执业之后,需要每年参加不少于40 个学时(每学时50 分钟)的继续教育,以充实专业知识、丰富执业经验。[26]

(六)法庭科学的进步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认知水平

鉴定行业推动法庭科学进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尝试在现有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完善法庭科学技术,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技术支持。技术是鉴定行业存在的根本,司法鉴定行业的存在就是因为诉讼涉及超出法庭和律师知识范畴的知识,法庭需要掌握专门知识的人提供帮助,才能实现公正审判。法庭科学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新技术,只要是有可能借以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都可以进行考查、试验。但是在决定新技术是否能成为司法鉴定技术时,则需要谨慎论证。我国司法鉴定对技术准入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作为司法鉴定制度许可的技术规范就必须严格遵守,这种严格遵守的排他性要求我国司法鉴定对技术更新持谨慎态度。但这并不妨碍鉴定行业以实验、科研等形式尝试寻找更高效、可靠的技术方法,不断丰富鉴定方法的选择范围。其二,针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的技术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诉讼中会不断遇到新的专门性问题,司法鉴定行业也就需要不断提升法庭科学技术水平,保证作为服务提供方有能力提供可靠的服务,从科学技术上保证有能力提供可靠的专家意见。法庭科学技术进步的同时还需要仪器设备的升级。一方面,鉴定技术进步本身就意味着仪器设备需要相应的升级,以满足技术的需要。另一方面,科学技术进步也可以直接提升仪器设备的性能。其三,通过法庭科学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反馈,完善鉴定行业或者说法庭科学行业的行为规范,寻求更高效、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鉴定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进步要求鉴定行业行为准则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技术进步。行业行为规范是以保证科学技术在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发挥技术的作用、尊重科学的规律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以最合理的方式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从程序上降低影响鉴定意见错误的潜在因素并尽可能屏蔽个人因素对鉴定操作的影响。其四,知识更新可以从认知上削弱专家偏见。证人会因为自身的利益而产生偏见,更严重的问题是其他因素,如性别、阶级、种族、年龄、文化等会使他们了解世界的客观真理和知识变得不可能。[27]但知识的更新会带来人类认知的进步,作为认识专门性问题的手段的鉴定,也会随着知识的进步不断提升专家对职业的认知,有助于树立鉴定行业服务于诉讼、对法庭负责的职业理念。在这个过程中,对职业认同的进步可以削弱专家的各种偏见。

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特别是在理化检验这种需要依靠科学技术实施操作的鉴定类别上,法庭科学的进步促进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操作规范的完善从操作流程上规范技术的应用。技术和技术规范的进步可以在认识检材/样本、分析材料两个环节上降低人为因素对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影响,但技术不可能代替专家进行分析判断、形成意见的过程,其在推理判断中的偏差会造成鉴定意见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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