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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障言论自由增进民主目标的角度理解法定许可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宪法学和社会学的视野中,言论自由作为一项神圣的宪法性权利,乃著作权法得以存在的宪法依据之一。倘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不断强化与扩张,言论自由之公共领域中就会因不断蚕食而缩小,那么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就极有可能落入危险之境。

从保障言论自由增进民主目标的角度理解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学者尼尔·内塔内尔认为,著作权法对于培育健康的、参与性的和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具有两大功能:其一是生产功能,著作权鼓励人们就广泛的各类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问题创造性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从而构成民主文化和公众集会的讨论基础;其二是结构性的功能,版权为那些创造性的交流活动提供支持,使其不必依赖于国家的补助、精英的赞助和各级文化机构。[21]其中,第一个生产性功能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保障了“能够增进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22]。作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伟大成果的《人权宣言》这样写道:“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著作权被认为是作者天然享有的权利,是基本之人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也是通往民主社会的必要保障,更有宪法学者甚至将言论自由视为民主社会得以确立的前提[23]。在宪法学和社会学的视野中,言论自由作为一项神圣的宪法性权利,乃著作权法得以存在的宪法依据之一。国外学者中如澳大利亚的理查德·加内特和加拿大的罗伯特·雅各布将著作权保护视为言论自由体系(system of freedom expression)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乃是保障人们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有力武器[24]。我国学者则从平衡理论出发,认为基于著作权法规范思想表达、促进思想传播和推动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其本身已经为言论自由画出了行动空间。著作权法只保护有价值的作品,那些靠简单模仿甚至直接复制他人作品因缺乏创造性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构建著作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有机关系平衡的基础上为人们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加丰富和有价值的内容。

但是,著作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关系并非坚固,倘若有外来因素侵扰,这一脆弱的平衡关系就会被打破。[25]事实上,促进言论自由的真正实现和健康发展,是需要以信息的极广泛传播和无障碍流通作为基本前提的。然而,著作权法在促进大量文化产品产生的同时,以赋予著作权人以排他性质的专有权为对价,致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事先许可。倘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不断强化与扩张,言论自由之公共领域中就会因不断蚕食而缩小,那么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就极有可能落入危险之境。我校宋慧献博士也持相同观点:如果放任著作权进一步强化扩张,必然对言论自由造成严重阻碍。针对重塑著作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再平衡的问题,他建议将言论自由归入基本人权范畴,而著作权保护则是对公共领域中的占有。因此,就二者的优先性来看,言论自由应当优先于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制度应当以工具主义为必要的原则。[26](www.xing528.com)

面对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原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被不断地突破。当传统的授权许可模式在事实上不能、经济上不利于立法预期目标实现时,法定许可制度却能够发挥更好地平衡协调作用,这表现在:在实现著作权人私益得以保护的同时,社会公众也能够在广泛获取各类信息的基础上,使言论自由所倡导自由表达和交流思想的宪法权利得到实现。这是因为,法定许可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允许某些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承担特殊公共利益的部门能够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二次使用,这样就降低了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程序性“门槛[27],从根本上简化了使用作品的程序,加速了各类知识信息在社会诸多层面的广泛自由流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促进信息多元化流动还是协调著作权保护与言论自由,法定许可都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既满足了信息多渠道传播的要求,扩大了作品流通并维持自由的传播市场,又在此基本上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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