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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实践:从波折到反复探索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此,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对网络转载、摘编适用法定许可予以全面的否定。针对网络环境下转载、摘编这一问题,历经反复和波折,恰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其认识和态度差别之大。因此,有必要对以下两方面做出充分考虑:其一,必须牢牢把握“三步检验法”这一国际公约中对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判断标准。

立法实践:从波折到反复探索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2003年12月予以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第3条中,明确授予互联网网站可以法定许可使用的方式对他人享有著作权并刊登于报纸或互联网上的作品进行转载、摘编。[4]这表明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采取了肯定的态度。但是,这一立场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其基本理由是认为这样的规定已经超出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不符合“三步检验法”,且国外也基本没有类似的规定。鉴于此,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不再出现关于网络环境下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规定。这一做法得到了普遍认可,并没有出现反对意见。[5]为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范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年底对原先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删除了第3条规定,彻底否定了网络环境下的转载、摘编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则。至此,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对网络转载、摘编适用法定许可予以全面的否定。

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者和最高司法实践部门在短短6年之间竟做出如此大相径庭的规定,无论怎么看都是不应该的。针对网络环境下转载、摘编这一问题,历经反复和波折,恰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其认识和态度差别之大。理性之思考能够帮助我们回到问题本身,即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转载、摘编究竟适不适合法定许可。纵观支持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的辩论理由,我认为有必要从较为全面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正如前文所述,现代网络媒体与传统报刊媒体虽同属大众传播媒介,都是促进信息广泛传播的重要手段。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相当明显的。相较于传统报刊媒介,网络媒介无论是在信息传播的速度、范围、层次或者效率上都远远胜过前者,因而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有着更大的影响。更令人不得不担心的是,一旦最终决定将传统条件下的转载、摘编法定许可适用至网络环境,那么必须面对并解决好著作权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紧密衔接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以下两方面做出充分考虑:(www.xing528.com)

其一,必须牢牢把握“三步检验法”这一国际公约中对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判断标准。无论是传统纸质的报纸杂志还是新兴时尚的网络传媒,要想适用法定许可就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判断标准,以体现利益平衡的法律精神。众所周知,我国著作权法设定了关于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制度是与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相抵触的,如果说传统的报纸杂志有着我国特殊国情的因素需要考虑的话,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作品传播作为一种新兴的实体并没有什么特殊国情因素需要照顾。其二,如果将法定许可扩及于网络环境下势必加剧网络作品传播领域内大范围的版权冲突现象,使得我国公民的版权保护水平不仅低于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还会在事实上造成对外国公民版权保护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因此,结合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关于作品转载、摘编的适用范围不宜规定得过大,网络自身的国际性特点决定了网络作品传播规则也应当与国际接轨。想到国内有学者曾呼吁,“法定许可应当成为网上传播一般作品的新的国际惯例”[6],如若有朝一日真能实现,也不可不对此加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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