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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定许可引入远程教育:借鉴美国经验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远程教育机构应当遵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并提示、告知接受信息的受众注意遵守版权法相关规定。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远程教育机构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合适的做法是,考虑将法定许可的适用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所有的网络远程教育机构,不再以营利与否的简单标准加以区别,力求做到法律上的“一视同仁”。

将法定许可引入远程教育:借鉴美国经验

针对网络远程教育中大量存在的授权难题,美国较早地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早在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在其颁布的“21世纪司法部预算授权法案”[28]中,用一项特别的“科技、教育与版权协调法案”[29]对美国版权法原第110条第(2)项做出修订,授权官方认证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得利用网络向其注册并接受远程教育的学生提供受版权保护的信息。然而,该法案亦明确提出,网络远程教育机构若想享受此项传播权限制的权利,还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条件:(1)实施主体的严格限制。该法案对得以实施的行为人范围做了严格限定:官方所认可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或得其授权、受其指示的人。(2)传播客体范围的限定。法案规定,只限于非戏剧性的文字作品及音乐作品的整体或一部,或是其他作品合理之部分。但是不得包括任何明知或有理由知悉是非法制造或取得的作品复制件。(3)明确课堂教学的使用目的。此网络传输或展示作品之目的,必须是作为一般课堂上教师教学使用,且教学者不得超过一个班或一门课的范围,且排除在国民基本或初等教育中的适用。(4)传播受众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正式注册并参与远程学习的学生及基于职务需要必须接收信息的政府雇员。(5)遵守附带义务。远程教育机构应当遵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并提示、告知接受信息的受众注意遵守版权法相关规定。此外,要利用技术保护措施等手段妥善保存已获取的信息,以防止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他人非法接触或传播。

放眼国内,我国法律也及时考虑到了网络远程教育可能带给权利人的影响。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了远程教育机构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其中第6条规定,教育机构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之目的,以互联网传播方式向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该条例第8条又针对教育机构利用互联网提供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课件专门设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定许可条款。具而言之,教育机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向注册学生提供其使用未授权作品制作的教学课件可享法定许可。上述条例规定虽说与时俱进赋予了网络远程教育机构在制作并在线传播多媒体课件时的法定许可权利,但其中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无法全面涵盖现存所有的网络远程教育类型。事实上,网络远程教育主体多种多样,教学内容更是丰富多彩,大量存在的营利性远程教育机构更是共同构成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定没能全面统筹规划远程教育中传播权的限制规范,不仅排除了众多营利性远程教育机构对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而且也否定了义务教育机构和国家教育规划机构利用远程教育向注册学员直接提供未经他人授权的版权作品的可能。平心而论,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非营利也好,为提升专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也罢,这些网络远程教育机构在制作、传播网络教学课程、课件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获取海量作品授权许可的这一相当棘手的著作权难题。

有鉴于此,建议立法者在通盘考虑远程教育机构在数字版权时代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础上,能够从全局出发高屋建瓴式地对相关规则重新做出设计。除教育机构为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之目的向在职员工和校内学生提供少量已发表作品属合理使用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得以通过法定许可方式获得著作权授权。也就是说,凡是为上述目的而利用网络远程教育方式使用他人版权作品,即使尚未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仍可以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及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但必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并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员提供。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常为远程教育系统具备足够技术手段能够有效防止作品在网络上被进一步传播,以确保作品的接触者仅限于远程教育注册学员本身,可以允许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以法定许可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员直接提供数字化作品。此外,将教育机构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加以区别对待,不仅有碍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营利教育机构授权难问题的解决,而且这一强行分割的做法难逃法律歧视之嫌疑。合适的做法是,考虑将法定许可的适用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所有的网络远程教育机构,不再以营利与否的简单标准加以区别,力求做到法律上的“一视同仁”。

【注释】

[1]孙秋宁:《浅析网站的法定转载摘编权》,载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2]陶鑫良:《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载《知识产权研究》第10卷;张平:《作品传播者的法定许可权》,载《知识产权》2000年第3期;李扬著:《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6~128页。

[3]胡鸿高、赵丽梅著:《网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98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5]张建华主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38页。

[6]陶鑫良:《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续)》,载《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7]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56页。

[8]360百科,网址是:http://baike.so.com/doc/5381487.html访问日期:2014年2月28日

[9]屈茂辉、凌立志著:《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2页。

[10]聂华:《数字图书馆——理想与现实》,载《大学图书馆学报》2004年第1期。

[11]蒋志培主编:《著作权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6页。

[12]徐文伯:《建设中国数字图书馆意义重大》,载《光明日报》2000年3月8日。

[13]参见《神舟涌动八大文化热潮》,载《半月谈》2007年第22期。(www.xing528.com)

[14]曹海荣:《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

[15]WCT和WPPT在其议定声明中的第1条和第6条分别强调了数字化为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在我国版权局制定的《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中也明确将已有作品制作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均属于复制行为。

[16]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均属于复制行为。
See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September 1995.

[17]可参考《美国版权法》第108条中规定的9个具体方面。

[18]参考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第1203、1204条。

[1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20]参见《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21]如饶戈平教授认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是大量许可问题,应给图书馆法定许可,以兼顾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张平教授指出图书馆应有更多的接受法定许可的权利;陶鑫良教授也认为应当对图书馆使用数字化作品的行为确定为法定许可。

[22]蒋志培主编:《著作权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87页。

[23]该条文曾被列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但最后公布时此条被删除。

[24]蒋志培主编:《著作权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3页。

[25]黄果编译:《美国远程教育概况》,载《计算机世界》,2000年5月版。

[26]贺延辉:《网络远程教育的版权问题》,载《情报科学》,2003年2月版。

[27]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者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8]The 21st Century Department of Justice Appropriations Authorization.H.R.2215.

[29]See The Technology,Education,and Copyright Harmoniz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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