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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求具有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观过错。在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事实。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加害行为一般是积极的作为行为,如超出职权和授权范围查询并公开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其二,受害人因网络隐私权被侵犯遭受财产损失。确立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必备条件,是侵权责任有机构成的基本要素,也是判断侵权人是否应当负侵权责任的根据。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观过错。要求具有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观过错。其过错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即侵害人应当预见侵害网络个人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当然,过失也可以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在通常的侵权行为中由于采用补充责任,故意和过失不会对责任的大小产生影响。但就侵犯网络隐私权而言,由于其并不仅局限为物质损害,还会为权利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所以侵害人的责任承担还带有惩罚性质。所以,笔者认为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形态和程度与权利人精神痛苦的大小有直接的关系,对侵权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会产生重要影响:法律责任上故意应当大于过失,恶意应大于非恶意。[6]

2.加害行为。在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事实。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加害行为一般是积极的作为行为,如超出职权和授权范围查询并公开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当然,加害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形态,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存在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下,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损害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则是明显的不作为加害。(www.xing528.com)

3.损害结果。要惩罚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必然要有损害结果发生。这种损害结果主要表现在:其一,损害行为出现以后,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痛苦。其二,受害人因网络隐私权被侵犯遭受财产损失。

4.因果关系。确立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其一,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技术性决定了难以确定何种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二,网络主体及其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也决定了难以发现和锁定侵权行为。其三,网络条件极其跳跃,不像自然环境那样一环扣一环,因此在网络环境下要确定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难度较大。在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首先,要区分侵权主体是第三人侵权还是中间服务商侵权。侵权行为有可能是单独侵权,也可能是共同侵权。其次,要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但因中间服务商的不作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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